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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中学规定非班级前20名不得在校上晚自习,是义务教育还是教育歧视?

河南一中学规定非班级前20名不得在校上晚自习,是义务教育还是教育歧视?
2021-05-23 17:38:46 来源:光明网

近日,记者了解到,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20位以后的学生,不得在校上晚自习。”从而,该校有一半以上的学生不能在学校上晚自习。不得不说,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教育歧视。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这可能是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的一种做法,他们想通过这种方式大浪淘沙、优中淘劣,促使所有学生拼命学习。但是,由此引发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显现了出来:有些学生自尊心、上进心受到打击,觉得自己技不如人,不是学习的料,从此一蹶不振,产生厌学情绪;有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有资格进班上晚自习,报各种各样的校外辅导班,甚至不惜高价聘请老师进行一对一辅导,极大地增加了家庭负担。

省教育厅为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专门制定了规定,其中第三项第六条规定:“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教育部有创意的提出“非零起点教学”,其目的就是要把校外辅导堵在学前,让孩子在同一起点上接受正规教育。但作为河南省教育厅的直属中学,该校人为地把半数以上的学生拒于“晚自习”之外,人为地把这部分学生推给了校外培训机构,推给了家长。

每个学生的智力、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等各有差异,导致学习成绩参差不齐。但是,作为教书育人的殿堂,学校不能仅以成绩为标尺剥夺学生上晚自习的权利。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这种做法有悖于其“让每个孩子阳光灿烂”的办学理念,也有悖于“品高志远、善思敏行”的校训,更有悖于“义务教育”的初衷。

教育学博士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杨国斌认为,“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学习成绩暂时不太好的学生也一样有上晚自习的权利。这个学校简单地以学习成绩的高低差异化对待学生的做法背离基本的教育公平,会引起“内卷”。立德树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要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衡量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一时的学习成绩只是全面评价学生的一个方面。显然,这个学校没有领会吃透这些基本思想,才会有如此拙劣的“政策”。(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艳)

(责任编辑: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