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华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凡是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20位以后的学生,不得在校上晚自习”。据媒体报道,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因一条这样的不成文规定,一半以上的学生不能在校正常上晚自习。这不仅造成了教育资源浪费,还加深了教育不公平现象。
教育歧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热点话题。教育歧视是指“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特质,给予不同且较差的对待,包含负面眼光的对待。”教育歧视是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体现。遭受教育歧视的群体可能会对他人产生憎恨或仇视的心理,也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抱怨情绪,最终会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当前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让教育政策覆盖和保障不同收入群体教育权益,成为应有之义。
新中国成立后,为使广大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确立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方针,提供了基本政策保障和条件。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恢复高考、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教育改革,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教育公平。1986年7月1日,《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7月13日至14日召开的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促进教育公平、减少教育歧视,这对提升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做到坚持政策靶向发力促进教育公平。凡是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制度,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着力做到精准施策,用教育公平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促进教育公平达到“社会共意”。“社会共意”是指由具有共同经验的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间的通力合作,能找出此时此地共同生活的目标和实现手段,而且能为未来社会提出发展、进步的“计划”,并为之努力,以达到“社会的自我实现”。通过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共意”,使受教育者达到“自我实现”的教育目标。
由此,消除教育歧视,只有坚持机会公平、保障受教育权利,通过构建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扶持困难群体,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今后要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为根本措施,进一步规范和调节社会资源分配机制,消除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平情况。从而形成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公平的良好社会氛围,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