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现代社会复杂而庞大的资金往来,一直以银行系统的金融服务作为基础。支撑这一切的,是“信用信仰”和“技术安全”。然而近年来,频发的银行卡盗刷事件,以及后续无休无止地维权扯皮,正严重蚕食着银行的基石性地位。在一些案例中,客户卡里存款凭空消失,追责求偿却是走投无路。置于这种大背景下,最高法的新规立场鲜明地划清“盗刷责任”,定分止争方有良序。
在过往相关盗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关于盗刷责任的认定,往往带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高度依赖于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由此,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种局面下,极难形成有影响力和参照力的判例。盗刷案,每每演变成持卡人与发卡行冗长拖沓的官司,在完全开放的诉讼博弈格局下,银行因其掌握了较多的法务资源,故而胜算极高。而在新的规则体系下,最高法对持卡人做出适当的“保护”,这是极有必要的。
因为银行天然掌握博弈优势,所以新规对持卡人予以一定倾斜,这恰恰使双方具体的诉辩力量处于均势,也有利于“结果的正义”。但基于此,有媒体在报道时的标题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赔偿损失”,也是不准确的。更精准的说法应当是,“持卡人能证明自己无责的,银行应赔偿盗刷损失”——这条原则性的责任表述,至关重要。这奠定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逻辑起点,也使得诉辩双方的庭审交锋,能够更聚焦、更有效率、更具可预见性。
就立法层面而言,真正的权利救济,不仅仅是赋权,更取决于为权利实现搭建了一条可行路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最高法的新规非常详细,一一列举了持卡人自证无责的“证据清单”,比如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这一方面相当于手把手教民众取证维权,另一方面也从源头确立了此类材料的证据效力,大大强化了被采信的可能性。
最高法出台新规保护持卡人权益,这对于捍卫银行信用,倒逼其提升资金安全保障能力,意义重大。让银行为盗刷事件兜底赔付,才能推动银行在前端减少、堵住盗刷行为,才能守护正规金融市场的信任与秩序。(然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