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起,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在“六一”儿童节前夕,惠济法院整理并发布数起未成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营造全社会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共同守护好“少年的你”。
案例
中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家长学校谁担责?
原告姜某与被告郝某均系某中学高二学生。
2019年10月,课间休息时,郝某用可发音玩具在姜某耳边玩,致使姜某患突发性耳聋和非化脓性中耳炎。姜某为此花去1万余元诊疗费用。
姜某将郝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过错方监护人赔偿 学校不担责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郝某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受伤,因其实施侵害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姜某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其要求该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郝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姜某各项损失共计4703.8元,驳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家校均应加强孩子安全教育
家长应正确履行好监护职责,督促孩子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事件的发生。
学校也应积极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注重加强日常校园安全和青少年保护知识普及,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同时也要完善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尽量避免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发生。
案例
父母离婚并变更抚养权,拆迁费子女还有份吗?
张某(妻)与林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两个女儿。2019年,林某作为户主与某城中村改造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张某与两个女儿作为户内人口,享受到相应的份额。2020年5月,张某与林某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均由林某抚养。此后,张某起诉争取到长女抚养权。林某领取全家的拆迁过渡费后,一直未向张某及大女儿支付相应份额。张某多次和林某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返还被占有的过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及抚养关系变更后,被告林某领取占有属于原告张某及大女儿两人的过渡费,实属不当,应予返还。判令林某返还两人过渡费30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不影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6月1日起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征求年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规定得到了统一和明确。(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维佳 国伟 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