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映象网记者从“河南省加快灾后重建”系列第四场新闻发布会获悉,支援防汛救灾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均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均可通过河南省税务局网站查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并可到全省各地办税服务大厅实地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