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被告人顾国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顾国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国明在2005年至2019年间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36亿余元。
被告人顾国明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涉及586.13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共计受贿1.3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该案审理期间,顾国明的受贿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到案。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顾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和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顾国明具有坦白情节,真诚认罪悔罪,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依法对顾国明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