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契税税率定了,将住房契税税率下调至3%。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快来看看详情吧↓↓
河南省契税税率定了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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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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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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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何将住房契税税率下调至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我省将住房契税税率下调至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不变,可在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的同时,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发挥税收政策调控引导作用。
另外《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还规定对这些情形免征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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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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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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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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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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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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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