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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谁来监督?河南拟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新规

评审结果谁来监督?河南拟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新规
2021-09-10 08:31:47 来源:河南新闻广播

职称评审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职业发展的关键点。评审过程是否公正公开公平?评审结果谁来监督?这都是从业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河南省人社厅近日起草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构成、申报审核、组织评审程序及监督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职称评审委员会如何组建?

记者了解到,今后河南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试、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

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且具备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申请组建并承办评审服务保障工作。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至3人,一般由本专业知名度和权威性较高的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将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省外专家。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应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

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进行职称申报?

职称申报人应当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满1年的自由职业者。

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评审。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评审的过程是怎样的?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职称评审需分“五步走”:

一是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大会

按照管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直主管部门宣读本届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专业组专家名单并颁发聘书。

二是开展职称评审业务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

三是同行专家评议

依据评审标准,评议组专家集中审阅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其他人辅审。主审专家提出初审意见,评议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1/2(含)以上,可推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评议组要写明不推荐的具体原因。

四是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议组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汇报同行专家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回答评委提出的质疑。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照评审标准,独立做出评价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2/3(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多轮投票。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承办单位应与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签署工作保密协议。

五是宣布投票结果

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及时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评审结果。

对职称评审结果如何实行监督?

保障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事后监督很必要。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承办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程序、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评审通过或已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按照有关规定,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参加人才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对本次征求意见有修改建议,可于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点击→http://hrss.henan.gov.cn/2021/09-08/2309028.html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联系电话:0371-69690200;

电子邮箱:hnszgb2@126.com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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