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布自当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适用范围,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意见施行后,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同命不同价”主要指在与生命健康权有关的诉讼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同命不同价”主要来源于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20年。
当初之所以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城乡户籍分出不同标准,主要在于有理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该赔偿应以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为参照标准。加之当时城乡间人口流动不大,农村居民收入较少,且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现象并不普遍,如果采取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对赔偿义务人也是一种不公。
但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城乡一体的深度融合,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不同赔偿标准的基础已不存在。尤其是多数农村居民已经进城务工,在为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所得收入与在农村种地的收入不同,甚至一些农村务工者的收入比城镇居民收入高。而且,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宽松和人性化,城乡户籍已经成为一种无关其他的身份标签,农村户籍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从事各项工作和社会活动。
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如果再拘泥于城乡户籍而划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已经不合时宜,甚至有违公平正义。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中,一同身亡的可能同时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要是再按照城乡标准给予不同赔偿的话,显然不合适。如以2020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8000余元,如果区分城乡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高可相差近40万元。受害人家属不会接受,具有朴素正义感的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因而,改变“同命不同价”现象既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司法规律。
近年来,随着公众的呼吁,“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所改变。如根据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民法典》也沿用了该规定。即在同一事故中,如果死者中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农村户籍者将可享受到与城镇户籍一样的死亡赔偿。但这种突破还较小,假设同一事故中死者均为农村户籍,则死亡赔偿金有可能按农村标准计算。
2019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此后各地法院先后开展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此次,河南法院率先出台扩大适用范围的裁判标准,在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同命同价”统一标准,是推动城乡融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这一司法实践有利于维护话语权、诉讼权利较弱的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权利,有助减轻其举证责任,降低诉累,具有不可忽视的典型意义和推广价值。这更是司法机关积极作为,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捍卫。(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