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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管理的通知

周口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管理的通知
2021-11-17 16:27:09 来源:周口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风险防范,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疫情监测和预警能力,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村卫生室、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和民营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患者时务必加强筛查,对所有进入人员均须进行“一看一测一查一问”(看是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询问流行病学史),对于没有手机或确实无法提供健康码的老年人,医疗机构要通过手工填写流调表等方式完成流行病学史调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做好预检分诊和登记工作,发现发热病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报告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发热病人直接到就近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所有未设置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严禁留诊、收治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和味觉消失或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病人。发热门诊要对发热患者实行闭环管理,做到应检尽检,坚决做到院内零感染。疫情期间,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禁止向群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其医务人员自身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时不得执业并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上述情况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及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news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