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9日)有媒体报道说,1月7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被告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经法庭调查认定,侦查机关对有关被告人在2021年1月29日至2月7日10天期间的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法庭决定“不予采信”。据悉,此案将于11日继续开庭审理。
尽管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出台多年,但是,像上述这样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当庭同意并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事情,还属少见之事。此谓“少见”,是指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与最终为法庭同意和认定之比。在庭审中,辩护人常常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作为辩护的重要辩由。并且,作为辩护策略,这样的申请也往往在法庭审理时当庭提出。这样的辩护策略及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时机,客观而言,是对审理案件法官的考验。这种考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验,更是对法官在庭审中如何协调和平衡司法机关在不同司法环节的权力,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的考验。
但是,无论如何,依法审理案件是法官应该遵守、不能逾越的底线。最近几年,一些为人们关注的冤错案件的翻案,无不从反面证明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这些案件的审理细节看,所有冤错案件,无一例外都存在非法证据问题,其中某些冤错案件的非法证据不仅采集程序明显违法,采信认定标准也同样不合法。非法证据能否被采信,庭审是最后一关,法官是把关人。如果法庭守住这个关口,法官把住这一关,那么,非法采集证据不仅会变得毫无意义,非法采集证据的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详细规定了讯问地点,完善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讯问笔录制作的要求,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对庭审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和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以及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此外,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排除非法证据,不是为犯罪嫌疑人网开一面,更不是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而是更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枉不纵,提高法律威慑力。在刑事案件侦查和审理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排除“刑出口供”“口供定罪”的制度性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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