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意见》确定监管范围、监管银行等事项,同时,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规范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设定。
监管范围确定
《意见》明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项目所在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监管银行确定
《意见》指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市、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在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方面,《意见》提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挂钩,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规范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设定
另外,《意见》指出,市、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当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定办法、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据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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