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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太康县通报6起涉疫违法案件

周口太康县通报6起涉疫违法案件
2022-04-06 08:10:53 来源:周口发布

关于6起涉疫违法案件依法处理情况的

通报

当前,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多点散发,疫情防控面临严峻挑战。防疫工作中,社会各界自觉履行“四方责任”,广大城乡居民主动配合,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员只顾个人利益、个人方便,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和扩散风险,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大局。太康县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处理。现将近期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王某全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6日,周口市淮阳区居民王某全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太康后,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备并采取居家隔离等相关防控措施,在3月16日至23日期间频繁出入公共场所,且在3月23日核酸初筛阳性后,仍对流调人员故意隐瞒行程,致使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严重损害、影响群众健康安全和生产生活。3月27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王某全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徐某辉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20日,太康县高贤乡居民徐某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百人以上寿宴聚会,致使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严重损害、影响群众健康安全和生产生活。3月26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徐某辉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3.赵某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6日,王某全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太康后,在赵某洋经营的烩面馆就餐。该烩面馆不执行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致该烩面馆服务人员、就餐人员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严重损害、影响群众健康安全和生产生活。3月27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该饭店负责人赵某洋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4.王某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2年3月23日,太康县城关镇西马道街一麻将馆经营者王某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营业接纳杨某花等人聚众打麻将。3月27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廷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5.卢某丽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2年3月17日,王某全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太康后,与其孙女到太康县老冢镇某诊所就诊,该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未执行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违规接诊发热病人,后王某全及其孙女相继确诊。3月28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接诊人卢某丽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6.肖某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2年3月21日,城关镇居民李某英到肖某党经营的药店购买药品,肖某党未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并违规出售药品,后李某英确诊。3月28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肖某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战“疫”当前,更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同心同向。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四方责任”,自觉履行防控义务,齐心协力共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太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5日

标签: 违法案 涉疫 报起 康县通 周口太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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