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河南明道酒业有限公司向长沙湖南玖品盈香公司供应茅台散瓶204瓶,3月11号长沙方通知河南方供应的茅台散瓶存在打孔酒一事,说204瓶存在61瓶打孔茅台,河南方收到消息后当天连夜派人赶赴长沙解决此事宜。如果酒是假酒,那么河南方的赔偿合理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黄露明律师回应。
3月21日,据河南明道酒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官方声明显示,3月8日,河南明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方)向长沙湖南玖品盈香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方)供应茅台散瓶204瓶,3月11号下午19点长沙方通知河南方供应的茅台散瓶存在打孔酒一事,说204瓶存在61瓶打孔茅台,被长沙方客户验货发现,河南方收到消息后当天连夜派人赶赴长沙解决此事宜。河南方称将以该批酒水货款2750x61=167750元全数退还长沙方指定账户。
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有关部门介入
据民生大参考4月1日报道,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河南方表示长沙方认为此事对长沙方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希望能够退一赔一,否则要曝光它。河南方认为对方存在造谣重伤自己的行为,并且该公司负责人称因造假技术高超,售卖前并未发现其被打孔,售卖打孔茅台并不是本意。而长沙方则称河南方先销售的打孔酒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双方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相关资料。
4月1日,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表示对于此事他们已经介入调查。
如果酒是假酒,那么河南方的赔偿合理吗?律师回应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黄露明律师认为,消费者按需购买、使用、享受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经营者接受价款并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建立,各方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若经营者明知或故意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视具体情形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销售方作为专业的酒类产品销售企业,依法应对所出售的商品质量尽到严格核查的义务,对于已查明掺假的商品,销售方应积极退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若销售方存在明知或故意掺假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退款并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视具体情形销售方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现各方均已将相关证据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待调查后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调查结论作出之前,各方均不应恶意损害对方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退款,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若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退款并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视具体情形其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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