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安阳汤阴一名68岁清洁工躺在小区地库入口下坡通道休息,被过往车辆不慎碾压身亡,车主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该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备受网络争议。
4月11日,大象新闻记者从被告家属方获悉,此案在当天上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事件:清洁工躺地库下坡通道休息被碾身亡
记者获取了当时事发视频画面,前后记录下了这起在南阳市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地下车库的碾人事件全过程。
根据视频画面显示,2021年9月30日中午11时46分许,受害人与工作伙伴出现在地库入口监控中,两人手提编制袋、饮水瓶等用具进入车库通道,受害人曾折返前往电动三轮车拿取编织袋。二人前后将编制袋铺至地面处,另一人先行躺下靠近墙壁休息,12时20分许,受害人将麻袋铺整好后,紧贴地面躺下。
12时28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SUV车辆进入车库,在入口下坡处行驶时,传出一阵急促的刹车声,停车后传来人声呼喊,之后他将车辆倒退,下车后发现地下的伤者,便回车拿起电话报警。12时41时许,120救护车赶到地库事故现场。
该小区的地产工作人员曾接受大象新闻记者采访时证实,死者是分包公司聘用的一位清洁工,当日因天气炎热前往地下车库休息,躺至入口处通道,被过往一辆SUV汽车碾压至头部,当场身亡。
该事故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针对事发的视频监控资料,不少网友对于当事双方行为责任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车主并未在进入地库时疏于防范,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酿成事故致人死亡;有观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死者不应在入口下坡处休息;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物业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应仔细认定责任划分。
早在案件初期,张先生在采访中告诉大象新闻记者,车主家属曾与受害人家属多次沟通赔偿金额,商谈多次无果。4月11日,大象新闻记者拨打原告家属电话采访案件进展及后续打算,并未有人接听。
公诉方: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被告方家属提供的起诉书中,车主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汤阴县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0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根据起诉书显示,检方依法询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死。”
检方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方辩护: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被告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事故,并不构成刑事案件,他们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赔偿,并且物业一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尽管该清洁工是由分包公司聘用,理应一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先生说,目前该案还并未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检方委托公安机关进行了车速测试,事发当时的车速为10公里/小时。
张先生在采访中称,该事故点地面处于视觉盲区,事后自己参考了当时的太阳强度、服装颜色和车速等环境因素,在该车库事故发生处模拟多次,他在开庭时提交了自己测试的相关证据。
关于事故车辆,大象新闻记者了解到该车辆并未安装行车记录仪,检方委托公安机关也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车辆模拟测试,与张先生的模拟结果有出入,能够看到测试模特。
本案从4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4月12日,大象新闻记者从审理此案的黄姓法官获悉,该案件还未审理结束,宣判时间还未确定,对于本案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张莉/文 受访者供图)
2021年9月30日,安阳汤阴一名68岁清洁工躺在小区地库入口下坡通道休息,被过往车辆不慎碾压身亡,车主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该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备受网络争议。
4月11日,大象新闻记者从被告家属方获悉,此案在当天上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事件:清洁工躺地库下坡通道休息被碾身亡
记者获取了当时事发视频画面,前后记录下了这起在南阳市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地下车库的碾人事件全过程。
根据视频画面显示,2021年9月30日中午11时46分许,受害人与工作伙伴出现在地库入口监控中,两人手提编制袋、饮水瓶等用具进入车库通道,受害人曾折返前往电动三轮车拿取编织袋。二人前后将编制袋铺至地面处,另一人先行躺下靠近墙壁休息,12时20分许,受害人将麻袋铺整好后,紧贴地面躺下。
12时28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SUV车辆进入车库,在入口下坡处行驶时,传出一阵急促的刹车声,停车后传来人声呼喊,之后他将车辆倒退,下车后发现地下的伤者,便回车拿起电话报警。12时41时许,120救护车赶到地库事故现场。
该小区的地产工作人员曾接受大象新闻记者采访时证实,死者是分包公司聘用的一位清洁工,当日因天气炎热前往地下车库休息,躺至入口处通道,被过往一辆SUV汽车碾压至头部,当场身亡。
该事故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针对事发的视频监控资料,不少网友对于当事双方行为责任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车主并未在进入地库时疏于防范,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酿成事故致人死亡;有观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死者不应在入口下坡处休息;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物业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应仔细认定责任划分。
早在案件初期,张先生在采访中告诉大象新闻记者,车主家属曾与受害人家属多次沟通赔偿金额,商谈多次无果。4月11日,大象新闻记者拨打原告家属电话采访案件进展及后续打算,并未有人接听。
公诉方: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被告方家属提供的起诉书中,车主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汤阴县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0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根据起诉书显示,检方依法询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死。”
检方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方辩护: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被告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事故,并不构成刑事案件,他们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赔偿,并且物业一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尽管该清洁工是由分包公司聘用,理应一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先生说,目前该案还并未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检方委托公安机关进行了车速测试,事发当时的车速为10公里/小时。
张先生在采访中称,该事故点地面处于视觉盲区,事后自己参考了当时的太阳强度、服装颜色和车速等环境因素,在该车库事故发生处模拟多次,他在开庭时提交了自己测试的相关证据。
关于事故车辆,大象新闻记者了解到该车辆并未安装行车记录仪,检方委托公安机关也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车辆模拟测试,与张先生的模拟结果有出入,能够看到测试模特。
本案从4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4月12日,大象新闻记者从审理此案的黄姓法官获悉,该案件还未审理结束,宣判时间还未确定,对于本案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张莉/文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