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明确燃放时间和区域
燃放时间: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区域: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驻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通告》同时提到,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追责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通告》予以明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关于违规违法行为处罚,《通告》明确,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上街区政府决定本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217号)同时暂时停止实施。(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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