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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
2023-07-06 09:31:32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2023年第34号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饮料16大类食品95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30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博爱县宏大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辉县市小狗汤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糖麻花,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96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2.荥阳市程记川香石锅鱼店使用的1批次白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02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3.中牟县螺居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1274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4.开封市龙亭区邢鲜生蔬果店销售的1批次大芹菜,甲拌磷检出值为0.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

5.济源市新世纪欧德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人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薄荷水风味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90CFU/mL、340CFU/mL、300CFU/mL、310CFU/mL、32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CFU/mL。

6.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福小餐馆使用的1批次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460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7.许昌市东城区马一俩四拉面馆使用的1批次盘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8.伊川县隆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灭蝇胺检出值为2.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

9.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靳庄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泉州泓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漯河泓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西瓜味夹心吐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28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

10.洛阳市洛龙区奕品堂餐厅销售的1批次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7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

11.新乡市卫滨区帅帅凉皮店使用的1批次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56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2.台前县大百润购物中心店销售的1批次甜椒,噻虫胺检出值为0.09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

13.开封市禹王台区艳蕊干果商行销售的标称开封市老阮瓜籽厂生产的1批次焦糖瓜子,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2.03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2g/kg。

14.郑州市金水区逛七宝烧烤店使用的1批次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102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5.开封市龙亭区冬玉米线馆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1472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6.郑州望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太子蟹(海水蟹活),镉(以Cd计)检出值为2.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

17.焦作市马村区鑫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禹州市昌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菠萝啤(菠萝味碳酸饮料),二氧化碳气容量检出值为1.1倍,标准规定为不小于1.5倍。

18.中牟县德庄火锅店使用的1批次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34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9.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老面馆餐饮饭店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810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0.台前县海岛调味品批发店销售的1批次姜,噻虫胺检出值为0.6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噻虫嗪检出值为2.1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mg/kg。

21.杞县易购优选生活超市中心销售的标称漯河市恒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辣之王(半固态调味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4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g/kg。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3年7月4日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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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