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银保监会网站获悉,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因贷后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未在贷后管理报告中反映使用情况,被洛阳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栾川县支行行长庄明伟对贷后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未在贷后管理报告中反映使用情况负有管理责任,被洛阳银保监分局警告。
据洛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另据洛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栾川县支行行长庄明伟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记者 徐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