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份编号为(2017)豫04刑终122号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郑州招商银行”)陷入的一场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的“连环套”骗局。
判决书显示,郑州招商银行因客户经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原因,被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以虚构业务交易的形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亿元。
总结来说,整个事件就是由一众不法分子配合伪造两家公司的虚假业务交易提供给银行做证明,银行客户经理“放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件虽然简单,却离不开两家公司多位员工及相关负责人在法律许可之外的里应外合,以及银行客户经理对违规申请的“默认”。
据介绍,2013年2月份和3月份,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在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管理层员工胡某岚的帮助下,虚构两家公司的业务交易,并由张某华、袁某平、张某敏制作虚假的《钢材买卖合同》,提供给郑州招商银行业务经理司某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在郑州招商银行办理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某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的业务合同的真实性,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郑州招商银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使宋某能够分别于2013年2月份和3月份顺利在该行办理出6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8月份,金益全公司在郑州招商银行办理的2013年2月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司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违反规定帮助宋某从信某处融资1亿元,并向出资人信某称这1亿元资金是用来办理足额承兑。随后,宋某将这1亿元资金用来归还了其于2013年2月份和3月份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5000万元,并用剩下的5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再次在郑州招商银行办理了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办理第二次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宋某再次指使张某华、袁某平、张某敏制作虚假的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业务合同提供给郑州招商银行,司某仍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违规帮助宋某完成签署郑州招商银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在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后,司某未按照规定把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而是直接交给了金益全公司会计张某华。张某华加盖伪造的舞钢公司行政章和财务主管贾某印章背书后,在郑州招商银行直接交给了出资人信某。
截止目前,尚有宋某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郑州招商银行。
据判决书显示,郑州招商银行客户经理司某因存在“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违反规定帮助宋某融资”“未按规定将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授权签字人胡某”等违规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针对招商银行郑州分行遭遇的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骗局以及其业务经理司某的刑事判决,7月1日,记者在工作时间分别数次致电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在网上公布的两部固定电话,均无人接听。
同样的一批人,利用同样的套路,在同一家银行,通过同一位客户经理,先后骗取了共计2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究竟是不法分子套路太深还是银行对于员工及资金监管太过松散?我们无从评论,但希望这样的案件,能够给更多的银行敲响警钟。(记者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