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6月4日发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刑终122号判决书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南阳民生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客户经理李东晓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获刑五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3年2月份,舞钢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与舞钢公司业务交易,指使原审被告人张玮华、袁丽平、张学敏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钢材买卖合同》)提供给南阳民生银行的客户经理李东晓,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李东晓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的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仍违规利用2012年3月27日南阳民生银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为金益全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在经原审被告人胡晓岚在《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通知单(回执)》签字,南阳民生银行风险经理将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票人舞钢公司胡晓岚,并经胡某私自加盖舞钢公司印章后,宋某顺利取得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8月份,金益全公司在南阳民生银行2013年2月份所办理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宋某从出资人巴某处融资1亿元,并由李东晓帮助从李江处融资4000万元,偿还了2013年2月份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7000万元,并交纳了2013年8月份办理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7000万元。在2013年8月份办理南阳民生银行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宋某指使张玮华、袁丽平、张学敏,制作虚假的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的业务合同,提供给李东晓,李东晓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且明知舞钢公司已不再对外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仍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南阳民生银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并使金益全公司取得南阳民生银行的授信。在2013年8月份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出来之后,经胡晓岚在《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通知单(回执)》签字,又让宋某介绍的舞钢公司财务人员胡艳喜盖章后,李东晓和南阳民生银行风险经理娄某未按规定未将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授权签字人胡晓岚,而是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胡某,胡艳喜又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宋某,宋某在加盖其伪造的舞钢公司背书章后,将其中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偿还给了出资人巴某,将剩余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偿还给了李江。截止案发,宋某尚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南阳民生银行。2014年2月24日南阳民生银行通过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从舞钢公司存在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保证金中扣划了69110274.63元,以抵偿7000万元承兑汇票损失。2014年4月,舞钢公司作为原告,以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阳民生银行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民事诉讼,后郑州中院以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李东晓作为南阳民生银行客户经理,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业务合同系的真实性,仍协助宋某利用2012年3月27日南阳民生银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使金益全公司顺利取得南阳民生银行出具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2013年8月,李东晓不仅违反规定帮宋某融资、担保贷款,而且在明知舞钢公司已不再对外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仍协助宋某签订虚假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使宋某再次在南阳民生银行办理出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按规定将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授权签字人胡晓岚,而是交给舞钢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胡艳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璐作为郑州招商银行客户经理,在为金益全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协助宋某签订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郑州招商银行虚假《业务合作协议书》,违反规定介绍别人拆借资金,未按规定将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授权签字人胡晓岚,而是将承兑汇票交给宋某安排的人,使宋某能够顺利从郑州招商银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泱泱作为平顶山广发银行客户经理,在为金益全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不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所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在明知舞钢公司不再对外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仍协助宋某签订金益全公司与平顶山广发银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使宋某能够顺利从平顶山广发银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记者 田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