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对被告洛阳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恶意提起司法鉴定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图源 孟津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明知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否认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恶意提起司法鉴定,滥用诉讼权,故意拖延审判进程,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孟津县人民法院对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刘畅分别做出罚款30万元和3万元的处罚决定。
《河南社会信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标准和处罚标准。并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记者通过查询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了解到,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涉及的3起财务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均没有执行。孟津县人民法院法官孟鹏表示,洛阳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需在2020年8月17日之前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法院将强制执行。
孟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作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故意拖延司法程序依法进行了惩戒,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价值诚信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实习记者 祝珍 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