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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遭同学割颈伤人者仅罚500元 律师:监护人应担赔偿责任

中学生遭同学割颈伤人者仅罚500元 律师:监护人应担赔偿责任
2020-08-31 15:16:53 来源:东方今报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王姝/文

因与同学口角被割喉,无力支付医药费滞留医院。8月29日,陕西朔州初三毕业生杨明(化名)在朔州市人民医院难以出院,此时距他被同学王某用美工刀割伤已有五十余天。

校门口被同学割伤住院,对方家长:没有钱了,要命一条

中学生遭同学割颈伤人者仅罚500元 律师:监护人应担赔偿责任

(杨明当时染上血的校服)

“现在医药费没有结清,欠了四千多元,没办法出院。孩子心理遭受很大伤害,以前活泼开朗的,现在不愿意跟人说话了。”提及孩子杨明的情况,杨峰(化名)十分担心。

杨峰告诉记者,自己家中务农,为了孩子上学在朔州租房。7月4日傍晚,杨峰接到电话称杨明受伤。他紧急前往,看到杨明脖颈被划开一道很深的口子,血流不止。在当地医院,医生表示受伤严重,做止血处理后,建议转诊。

经过7小时辗转,杨明被送到山西省人民医院,此时已是7月5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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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医院接诊单)

7月5日山西省人民医院接诊单显示,杨明“左侧颈部见一约10cm伤口,切缘齐创面深约3cm”。在这里,医生对其伤口进行处理、缝合。

随着伤势好转,7月20日,杨明参加了中考,并转入朔州市人民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目前,杨明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但无法顺利出院:家中困难,无力支付4000余元医疗费用。

“现在孩子奶奶在医院照顾他,吃饭都没有钱,还要靠护士帮助。”杨峰说,2017年,他的父亲被玉米收割机割伤了手脚,生活不能自理,直到2019年腊月还在住院,费用达到55万余元。花光所有积蓄后,杨峰只能为父亲办理出院手续。没想到,今年孩子又遭此事,家中再无力承担。

杨峰告诉记者,伤人者王某的母亲曾前往医院,带去1000元。当杨峰提出对方承担医药费时,对方表示“没有钱了,要命一条”。

伤人者罚款500元,因不满十六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7月4日,究竟发生了什么?杨明的奶奶称,当天放学后,杨明与王某在学校发生口角,“王某要动手,被同学拉开了”。随后王某出校门后,从杨明身后用美工刀对他脖子划了一刀,杨明随即倒下。

根据杨峰向记者提供的现场和监控照片,杨明后脖颈被划开,校服被血大片染红,地面有大片血迹和一个美工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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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的血迹及遗留的一把美工刀)

根据7月5日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7月4日19时30分许,在马邑南路朔城区第二中学南侧仁和药店门前,王某与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王某用美工刀将杨某脖子左侧划伤”。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缴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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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这个决定,杨峰有些不能接受。他认为,孩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中考成绩也很不理想,现在不愿意理人,而伤害他的人却能自由活动,也从未对此道歉,实在让人难以接受。杨峰说,自己后来联系王某家人,一直未能接通。他还向杨明所在学校朔城区二中寻求帮助,校长建议他去找司法援助中心。

记者拨打了王某家长和朔城区二中校长电话,均无人接听。

王某家人和学校是否对杨明承担相应责任?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对于这起纠纷来说,行凶学生15周岁,属于民法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从民事责任角度,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外发生纠纷的,一般跟学校无关,具体还要分析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张少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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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朔城公安分局8月27日发布通告称,有关部门正在对杨明开展司法救助。8月29日中午,杨峰表示,目前并未收到相关帮助,孩子医药费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责任编辑:news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