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9月4日,洛阳市民王先生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反映称,自己花费5万余元通过网上竞拍到一辆奥迪A6二手轿车,结果发现,这辆车竟是一辆正被法院查封的轿车。
“被法院查封的车还能拍卖?”王先生向拍卖公司提出了交涉,得到的答复却令他十分不满。
涉事车辆
【反映】网上拍得一辆二手车,竟是一辆“查封车”
据王先生介绍,他在洛阳市洛龙区经营了一家二手车行,经常会关注一些拍卖公司的动态。
今年8月份,一家名为河南省清风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清风拍卖”)将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几辆二手车引起了王先生的关注。
“4号标的,一辆蓝色镀膜的奥迪A6轿车挺不错的。”为此,王先生向拍卖公司缴纳了1万元竞买保证金,准备参加清风拍卖公司定于8月20日上午9时举行的网络公开拍卖。
拍卖当日,经过40轮竞价,最终以5.45万元由王先生成功拍得这辆车牌号为豫C2359S的奥迪A6轿车。
王先生经营的二手车行
“拍到轿车的当天,我就派人从伊川将轿车开了回来。”随后,王先生又自己出钱对车辆进行了修理、清洗,“再加上油费等,总计为这辆车投入了1万余元。”
王先生琢磨着,过几天将轿车一过户,那么这辆轿车就正式属于自己名下。
然而,还没等到将车辆过户,王先生接到了清风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他们告诉我,我竞买到的这辆轿车是一辆法院查封的车,无法过户,如果退车,他们愿意退还我竞买轿车的5.45万元以及2725元佣金。”
让王先生不满的是,清风拍卖公司不愿赔偿王先生维修、清洗以及加油等1万余元费用,“清风拍卖公司为啥不承担?法院查封的车被他们拿到网上进行拍卖,我是完全不知情的,凭啥让我来承担这笔费用?”
【网站】标的物“备注”中未载明“法院查封”字样
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曾参加拍卖的网站。
网站显示“中拍平台”名称,在“网络拍”一栏显示有标题“宝马、奥迪等机动车辆专场拍卖会”,拍卖企业为河南省清风拍卖有限公司。
4号标的物为一辆蓝色镀膜的奥迪A6轿车,成交价显示为54500元;起拍价为32000元;2020年8月20日09:49:28结束等内容。
网站截图
“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
记者注意到,在网站公示的“标的车辆基本情况表”中拍卖的4号标的物(奥迪A6轿车)序号为“8”,上面显示有车辆的车牌号、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初次登记日期、年检有效期、公里表数(km)以及备注。
“备注”中仅显示“全车贴膜”。而在其他拍卖车辆的“备注”中标注有违章情况、发动机漏雨、铭牌掉落等瑕疵记录。
“如果拍卖公司在车辆的备注中标注出‘车辆被法院查封’,我肯定不会竞买。法院查封的车无法过户,我买它干啥?”王先生说。
此外,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电子成交确认书”,上面显示有拍卖标的的名称、拍卖会名称、买受人姓名(名称)、竞买号牌、成交价、成交时间等内容。
在“电子成交确认书”的备注中显示:“买受人应当自车辆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按期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凭过户后的行车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全额无息退回过户保证金,否则过户保证金不予退还。”
买受人王先生签字、按有手印,时间为8月24日;拍卖师签字,时间为8月21日,上盖有“河南省清风拍卖行有限公司”印章。
电子成交确认书
【解释】拍卖公司认为涉事车辆存“瑕疵”已提前告知
那么王先生所竞买到的奥迪轿车是否是法院查封的车辆?又是什么时间查封的?是在拍卖举办之前,还是在拍卖举办之后?记者进行了调查核实。
9月7日下午4时许,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来到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车辆的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车辆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车牌号为豫C2359S的奥迪A6轿车是于2020年8月10日被嵩县人民法院查封,而具体查封的具体原因,工作人员并未透露。
8月10日,涉事车辆被法院查封;8月13日,清风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将对涉事车辆进行拍卖,那么也就是说,对涉事车辆的拍卖行为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
在对涉事车辆进行拍卖之前,清风拍卖公司没有对车辆信息进行核实吗?又为何未将车辆被查封的情况如实标注于“标的车辆基本情况表”中?对此,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清风拍卖公司拍卖师王战超。
王战超认为,涉事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已经提前告知了买受人。他认为的“已经提前告知买受人”是指在“拍卖须知”中有一条声明“依据《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人将按拍卖标的展示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竞拍前须认真考察,充分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瑕疵状况等事项,成交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
王战超认为,涉事车辆被法院查封是属于车辆自身存在的瑕疵,他们已经在“拍卖须知”中明确告知买受人,王先生修车、清理以及加油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拍卖公司承担。
但是清风拍卖公司愿意将王先生竞买车辆的费用以及佣金退还给王先生,“别的费用我们没办法负担。”王战超说。
记者:拍卖法院查封的标的物是否违法?为何不核实车辆的信息?
王战超:可能确实违法。但是我们受委托拍卖前,这辆轿车并未在查封状态。
记者:经核实,今年8月10日,嵩县人民法院对涉事车辆就进行了查封,你们拍卖公告的时间是今年8月13日,法院查封涉事车辆在你们拍卖涉事车辆之前。这个怎么解释?
王战超对该问题未明确回应,只是称他们也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拍卖。
记者询问是涉事车辆拍卖受谁委托?对此,王战超表示,不便透露。
涉事车辆
【律师说法】买受人可以解除双方合同,拍卖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针对此事,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灏告诉记者,《拍卖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此外,在第三十五条中也规定:“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都规定了关于拍卖物瑕疵的内容。”王灏说,不管是委托人,还是拍卖人(清风拍卖公司)都应对拍卖物的状况有明确的说明和了解。
王灏解释,拍卖物瑕疵不仅仅指拍卖物上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包括拍卖物上是否存在权属上的争议。比如:王先生所卖得的车辆存在法院查封的情况,也就是说车辆的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
“因为现在不清楚拍卖车辆究竟因为什么原因被法院查封,但至少一点是肯定的,王先生买车过户的目的是实现不了的。”
那么,王先生因购买车辆所花费的维修、清洗以及加油等1万余元,清风公司是否应该承担?
王灏告诉记者,因为清风拍卖公司的行为致使王先生购买车辆过户的目的实现不了,王先生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王灏说,由于合同不能履行,清风拍卖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王先生一定的赔偿。王先生因购买车辆之后对车辆进行维修、清洗以及加油等1万余元应当得到赔偿,“清风拍卖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拍卖机构,在拍卖前对拍卖物是否存在瑕疵的告知不仅是行业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自身工作的原因给买受人(王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焦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