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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6名高监相继发布减持计划 曾有高管因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大族激光6名高监相继发布减持计划 曾有高管因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2020-10-13 16:23:52 来源:和讯网

最近三个月,大族激光相继发布了三个有关高管、监事拟减持股份的公告,合计拟减持不超过255568股。

六名高监相继发布减持计划:合计不超过255568股

10月13日,大族激光发布《关于部分公司监事、高管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称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监事、高管,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合计减持股份将不超过73,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68%;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大族激光6名高监相继发布减持计划 曾有高管因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来源:巨潮资讯网)

上述公告显示,本次减持人员涉及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监事。其中副总经理陈克胜拟减持62,045股,监事陈雪梅拟减持11,004股。据悉,该二人股份来源为股权激励授予。

该公告还提及,本次拟减持股份的监事、高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 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最终是否实施减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大族激光高管、监事减持计划为其最近三个月来第三个拟减持公告。在今年8月份、9月份,大族激光还曾披露了另外两则高管减持计划公告。

9月19日,大族激光发布《关于部分公司高管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收到公司部分高管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部分 股份的告知函》。该公告显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高管,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合计减持股份将不超过 81,20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76%。其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周辉强拟减持61,506股;副总经理任宁拟减持19,696股。

8月20日,大族激光发布《关于部分公司高管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收到公司部分高管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告知函》。该公告显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高管,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合计减持股份将不超过 101,31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95%。其中,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张建群拟减持82,906股;副总经理宁艳华拟减持18,411股。

上述三则拟减持公告显示,上述六名高监(高管、监事)合计拟减持不超过255568股。

而上述众多高管的相继减持,到底为何?

上述三则公告显示高管、监事的原因均为个人资金需求。而回到大族激光本身的股价,深交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即1月2日至10月12日,按当天收盘价来计算,今年以来截至10月12日,大族激光股价由1月2日当天收盘价41.78元/股,下跌至10月12日当天收盘价35.21元/股,即下跌15.73%。

曾有高管违规减持 被深交所下发监管函

在业内看来,依规依据进行减持,无可厚非。但如若违规减持,那么,随时都会收到来自监管的处罚。曾经,大族激光就有高管因违规减持而收到来自深交所的监管函。

大族激光6名高监相继发布减持计划 曾有高管因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深交所于2016年8月8日下发的《关于对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焱的监管函》即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 162 号显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你(时任副总经理陈焱)在 2015 年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前30 日内,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卖出 8.02 万股公司股票,卖出金额为 177.71 万元。”

深交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8.17 条的规定。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8.17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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