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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一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17年判决未果

固始县一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17年判决未果
2020-11-11 15:22:16 来源:中国网财经

近日,本网从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获悉,固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多次开庭审理,在历经了17年“长跑”后,近期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最新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然而,在这起长达17年的案件审理中本网通过梳理发现,该起案件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裁定高达10余次,每次的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对此,固始县人民法院院长回应称,该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案情复杂,承办人较多,具体案情还不太了解,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2002年10月15日,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源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源峰公司”)与案外人张某林、王某军共同出资并以原告李某平、李某俊、李某浦、王某成名义贷款、担保从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购买五辆“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原告李某平、李某俊、李某浦、王某成分别与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下称“万里公司固始分公司”)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该合同约定每辆车价格为495000元,原告首付20%,余款由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万里公司固始分公司同意将该五辆车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经营固始县至东莞市线路运输。

2003年9月9日,经原告源峰公司与张某林、王某军协商,张、王两人退股后,原告源峰公司与被告陈某兴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源峰公司将其拥有的五辆车及固始一东莞线路经营权及配客站于2003年9月1日全部转让给被告陈某兴,陈某兴支付给原告源峰公司线路经营权及车辆价款计70万元,同时原告在经营期间所欠司乘管理人员工、餐费、已到期的贷款及应退张某林、王某军股金等合计1121533元,由被告陈某兴负责偿还,应付源峰公司70万元于2004年3月31日前付清。车辆转让后,银行贷款跟车走,由被告陈某兴负责偿还。双方还同时约定,本合同签字盖章后,款到位生效。

2003年12月23日,被告陈某兴购买车辆后,又与刘某琪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170万元将五辆客车的所有权、线路经营权一同出卖给刘某琪。

然而,原告源峰公司称,在与陈某兴签订协议后,公司一直未收到乙方所支付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遂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正在营运的5辆车及其营运所得。

2004年1月1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车辆合同纠纷案件作出【(2004)固民初字第151号】第一次判决,查封涉案的5辆豪华卧铺大巴车及其营运收入等。

陈某兴因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而上诉,由此开展了该起案件长达17年间法院判决10次不同结果的“马拉松”式判决之路。

2004年7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固民初字第151-1号,维持原裁定,并将原裁定中涉案车辆查封期间变更为原告源峰公司营运等。

2004年9月24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固民初字第151号,判决原告与被告陈某兴所签转让协议无效;涉案车辆由被告陈某兴、刘某琪返还给原告源峰公司;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7月21日车辆折旧费、运营损失费等由被告陈某兴、刘某琪赔偿给原告。

2008年7月24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固民初字第151号,判决上述所签署的2份转让协议均无效,陈某兴、刘某琪与万里公司所签订的“经营运输合同”无效,涉案的5辆宇通客车由被告返还给原告源峰公司,同时返还其经营权和配客站使用权。

2009年11月1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9)固民监字第16号,裁定撤销本院(2004)固民初字第151号和(2004)固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原告源峰公司将涉案的5辆车返还给被告陈某兴、刘某琪、万里公司营运。

2010年6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0)固法执字第210号,裁定继续扣留源峰公司所登记在万里公司名下的5辆车的票款收据。

2012年12月24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固民初字第1492号,判决解除原告源峰公司与被告陈某兴于2003年9月9日签订的车辆及营运线路转让协议;解除被告陈某兴于刘某琪的转让协议等。

2014年1月1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3)固民监字第13号,驳回源峰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年4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豫1525民初4849号之二,驳回原告源峰公司的起诉。

2020年7月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豫1525民初212号,判决驳回原告源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多次审理,针对原告源峰公司和被告陈某兴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及涉案的5辆车所有权及经营权问题,法院先后判决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这次说判决无效,下次又说判决有效。2008年固始县法院判决五辆大巴车执行归还给源峰公司,2009年固始县法院判决又把车辆执行给陈某兴。”原告源峰公司一负责人表示,在最后一次判决中,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诉争的车辆已于2010年10月10日报废,原物不存在,没有返还的可能,而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关于诉争的一辆营运车没有报废,且其余四辆车即使报废也必然有残值,残值(原物的一部分)能够返还。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高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要求发回再审,但固始县法院并未采纳。

对此,固始县人民法院霍院长回应称,该案件在固始县法院、中法院,省高院都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时间跨度较长,案情复杂,承办人较多,具体案情还不太了解,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汝连保)

(责任编辑:news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