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河南银保监局发布处罚通告: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因贷款调查审查不到位、以贷转存等违规被罚款8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84号)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存在有以下违法违规事由:(一)贷款调查审查不到位,向提供虚假首付资料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二)以贷转存,用于为借款人在本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质押。河南银保监局依据(一)《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行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85号)显示:李艳平(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对该行贷款调查审查不到位,向提供虚假首付资料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负责任。河南银保监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86号)显示:司宏现(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对该行贷款调查审查不到位,向提供虚假首付资料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负责任。河南银保监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南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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