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药品和耗材纳入集采,“带金销售”、医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已被强势挤压,但仍有一些药企、医疗器械企业“顶风作案”“违规操作”“带金销售”。日前,国家医保局点名5家药企、医疗器械企业,其中,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国家医保局点名5家药企
在国家医保局发布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2期)》中,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
其中,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马某向郑州市骨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AS-E/S型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腰麻硬膜外联合包)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09万余元。该失信行为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根据国家医保局此前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了解,各大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会在医药企业或相关医药产品的平台信息中标注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而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还会限制或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也就是说,一旦被列入“严重”、“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基本相当于“封杀”,无缘全国公立医院市场。
员工行为是否追责企业?国家医保局做出回应
作为医药领域的“顽疾”,“带金销售”屡禁不止。2021年,国家医保局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1期)》,涉及5家药企,不乏誉衡制药、华北制药、人福药业等知名药企。
如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内部人员向郑州市骨科医院麻醉科医生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盐酸纳布啡注射液、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咪达唑仑注射液等4个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57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有观点认为,企业员工个人以及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的“回扣”行为,是否该追究企业责任?2021年10月21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相关负责人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曾对这一问题给出回应。国家医保局回应,企业是药品价格的定价主体,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
也就是说,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以来,国家多部门联合“下重拳”,通过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严查医疗器械采购等方式,打击医院回扣、红包等行为,重塑医药流通领域良好生态,相信未来行业规范化将得到有效提升。(大象新闻记者 付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