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内,张某及其同伴以超市、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由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计69件,以索取高额赔偿。张某及其同伴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了诚信原则。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2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均驳回上述当事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专门购买“过期食品” 均索赔千元
2022年3月,四川省自贡市群众张某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诉称,2021年12月22日,他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柯雪萍超市购买了一袋“76g风旺黑猫豆皮”,单价4.5元,该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有柯雪萍超市确认的销售清单为证。张某提出,其购买案涉商品时均有拍摄视频记录,经查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20多天,造成其不能食用,柯雪萍超市作为公众超市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杜绝过期变质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其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判决柯雪萍超市向其退还购物款4.5元,其向柯雪萍超市退还货物;柯雪萍超市赔偿其1000元。
经查,张某与此案案外人阿杰、阿橙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厦门市湖里区部分超市、便利店购买大量过期食品,商品金额1-20元不等。2022年3月,上述三人以所涉超市、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向湖里区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计69件,均要求被诉超市、便利店退还购物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柯雪萍超市质疑对方恶意索赔
柯雪萍超市经营者辩称,张某起诉的内容证据不充分,滥用民事权利,应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其一,张某购买“过期食品”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向超市负责人说明购买到过期食品的事实,亦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备案。该特定过期产品或为其事先恶意调包或者购买本超市未过期商品后待过期后再拍照取证,用于恶意索赔。柯雪萍超市有进货、售货以及退货记录,定期核查上货,不存在过期食品。其二,张某起诉的购买商品时间与购物小票时间不符。张某称其在柯雪萍超市购买过期产品缺乏事实依据,张某提供的购物小票和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在该超市购买76g风旺黑猫豆皮的事实,其起诉的购买商品时间与购物小票时间不符。张某提供的视频及照片从始至终未出现其本人影像,无法证明其系案涉商品的购买人,无法证明其与该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三,张某行为充分证明其是职业索赔,不属于正常理性消费者。张某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为谋取个人私利,刻意到厦门岛内不同片区超市购买过期产品,多次起诉不同商家,其假意购买、偷拍偷录的套路一致,手法娴熟,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张某事先预谋购买过期产品以谋取个人利益,从其提供的视频来看,在明知是产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购买,明显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张某既无法证明过期产品确系超市销售,也无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应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索赔。
法院:购买行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 惩罚性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3月30日,该案立案受理后,湖里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此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主审法官洪华娇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3个方面:双方就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主张退还价款有无依据;张某主张柯雪萍超市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湖里区法院逐一分析,并认定双方就案涉商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提交的商品实物、购物小票及购买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柯雪萍超市处购买了案涉商品。柯雪萍超市抗辩案涉商品为张某事先调包,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由柯雪萍超市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与柯雪萍超市就案涉商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张某主张退还价款有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涉商品在销售时已过保质期,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食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张某可以请求柯雪萍超市承担退货责任。柯雪萍超市应当退还张某实付货款4.5元。同时,张某也应将所购“76g风旺黑猫豆皮”一袋返还给柯雪萍超市,如无法返还,应按购买价折抵退款金额。为免讼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柯雪萍超市收到退货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产品予以处置,不得将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张某主张柯雪萍超市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上述法律对食品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同时,亦明确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生产经营或牟利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法,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根据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经查明,张某在一段时期内在多个超市、便利店专门选择购买过期食品,之后又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批量起诉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其显然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此,对张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6月9日,湖里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柯雪萍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4.5元;张某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雪萍超市返还所购“76g风旺黑猫豆皮”一袋,如未能返还,按4.5元折抵退款金额;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包括此案在内,6月上旬,湖里区法院同期判决了张某及其同伴阿杰、阿橙的同类案件共22件,一审均驳回了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湖里区法院主审法官指出,近年来,“职业索赔人”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的报道屡见不鲜。其往往批量买入包装不规范、标签有瑕疵等所谓的假货,后或威胁商家,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牟取私利。大部分职业索赔行为会造成司法、执法资源严重浪费,需要民法、刑法共同治理。法律不能成为牟利工具,“打假”不能成为“假打”。该法官提醒相关当事人要正当维权,引以为戒。(记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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