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经济极大繁荣的今天,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消费习惯。龚某某利用网上电商平台,销售以次充好、鱼龙混杂的侵权产品,极大的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某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该案承办庭室民三庭,通过积极、及时和审慎办结此案件,有效避免了西门子公司知识产权受到的持续侵犯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净化了市场,规范了电商平台的网络销售行为。本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门子”商标及其企业名称在国际上和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龚某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名称为“燃气灶德国西门子一级能效……液化气炉具”的燃气灶,在商品详情中使用“德国西门子”字样,在产品的包装、实物、说明书上使用“德国西门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字样。
龚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西门子”的商标权,而且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从而将其产品及服务与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品牌、产品及商誉、市场竞争优势相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周口市法院判决龚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德国西门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SIEIMENS”等字样从事商业活动,包含停止在燃气灶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使用等,并判决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筛选为二十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正在参与评选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李书永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