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高管被曝6次强奸女职员#当事人:公司说是私事不管】近日,有网友爆料,@中国人寿吉林磐石支公司高管李某六次强奸女职员。当事员工晴晴(化名)表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从19年7月到19年8月17日对自己进行了六次侵犯。晴晴称,曾当面跟公司领导说过这件事,领导说是私事,公司不管。晴晴说起初因受到威胁,怕丢人,影响工作,所以不敢报警。2019年11月,晴晴向当地警方报警,并提供了涉事录音。据了解,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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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就跟酒局你不得不喝一样,权利下游无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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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不用法律保护自己,诉状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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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观点,你认可不?
延伸阅读: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处罚
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合新浪微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