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回应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跳楼和丈夫殴打行为有联系 公诉已包含跳楼伤害】近日,河南商丘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楼后1年仍无法离婚#,刘女士称为逃生她从2楼跳下,致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目前刘女士已起诉离婚,但因丈夫不愿离婚,法院要求调解。23日,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刘女士丈夫窦先生被取保候审。当地检察院称,跳楼和殴打行为有联系,他们以故意伤害罪对窦先生提起公诉,受害人若对鉴定有异议,可在开庭时提出重新鉴定。(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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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9]
婚姻法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条、第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家暴与离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