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老板承包扶贫办的村内道路拓宽工程,收到工程款后跑路,拖欠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工资12万余元拒不支付被判刑。检察院收到被告人家属代退的工资款后,次日将款项返还农民工。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一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2016年,陕西省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某镇某村的村内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2017年3月10日,村委会与村民李某某签订村内道路拓宽工程的承包合同,总承包费用18万余元,李某某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
2017年6月30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第一笔工程款13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2017年7月5日,李某某携工程款逃离吴堡县,共欠付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躲匿外地拒不支付。
2019年7月6日,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5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2月1日,吴堡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吴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其间,检察机关对李某某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特别是其中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筹集资金。3月7日,李某某家属代退了李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
3月17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9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办理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大部分农民工无法外出打工,经济收入受到影响。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李某某家属代退的工资款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依法快速返还条件,应及时返还农民工。次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案发所在村,选择一处空旷地段作为返还工资款的现场,在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后,向44名农民工悉数发放了劳动报酬。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及时返还,关系着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推动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依法快速返还,促使扶贫财物发挥效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记者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