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航局15日消息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下称《规定》)
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在退改签方面,《规定》按照旅客“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况,分别对不同情形下的客票变更与退票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其中,明确旅客非自愿退票和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不得收取退票费和变更费。针对民航退款速度慢的突出问题,《规定》增加了关于退款时限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不少乘坐飞机的旅客在携带行李时也更加纠结,带少了不够用,带多了只能托运。对此,《规定》对涉及行李运输等规定进行了大幅删减。其中, 删除了关于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一刀切”的规定, 鼓励航空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为旅客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航空服务产品。
因担心旅客临时改变或放弃行程,造成座位虚耗,不少航班都有机票超售的现象,成为行业的潜规则。近年来,时常有旅客因机票超售导致无法登机耽误行程,如何解决和赔偿成为难题。
《规定》明确,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对于被拒绝登机的旅客,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给予赔偿,并提供相关服务。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我国航空客运市场近年来最大的变化,便是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的不断壮大,成为机票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因原有规章对其责任没有明确,导致关于网络销售平台的投诉时有发生。记者发现,《规定》对适用主体进行了重新梳理,原有规章中适用主体仅包括承运人、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而此次《规定》将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与旅客服务有关的全部主体纳入管理范畴,明确了各主体的基本责任。
其中,明确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进行核验,不得允许未签订协议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平台上从事客票销售活动。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处理旅客与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投诉纠纷,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台内的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在收到旅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包含解决方案的处理结果。同时,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河南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