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同日对浙江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朱恒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受贿赃款及孳息合计人民币1443.1853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台州中院于2021年2月3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恒福利用担任浙江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和浙江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销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开发与转让、业务承接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288.70382万元。
台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朱恒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检举揭发他人参与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