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具有争议性的醉驾案。
据报道,2021年1月22日晚,湖北武汉的周某参加完同事的饭局后,让他人驾车将自己送回了居住的小区门口,看到自己停放在小区附近路边的轿车,周某便想着把车开进小区停放,驾驶途中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检测,周某达到醉酒标准。近日,蔡甸区检察院经过走访企业,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当地电视台发文称,因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由此引来公众质疑。
老实说,公众的疑虑并不是没有道理。根据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一旦构成此罪,将“处拘役,并处罚金”。尽管周某的轿车就停在小区附近的路边,可是再近的行驶距离也是开车,一旦本人达到醉酒标准,也把车开动起来了,就是不折不扣的醉驾行为。
当然,醉驾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看具体情况。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也在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的基础上明确,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予刑罚。
但是,就本案来说,周某的情况还很难归入“情节显著轻微”之列。就算“周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和时间较短,是临时起意酒后驾车”,这些情节也只是法庭的酌定情节,并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在必须“宽宥”范围。其实,所谓“临时起意”,更有牵强之嫌,试想,醉驾和酒驾的违法者,哪个不是“临时起意”呢?
不仅如此,考虑“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更容易让人心生疑惑,难道个人工作职务还能“官当”,作为“免罪金牌”?根据宪法和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如果这样的“开脱”理由也能堂而皇之摆上桌面,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也将形同虚设。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办理此案的蔡甸区检察院在办理另外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虽然被告人也有认罪认罚、自首、刚过酒驾标准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却以建议拘役1个月向法院提起公诉。两相比较,一个“严格”,一个“网开一面”,同案不同判,不能不让网友质疑,这样的做法显失司法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不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而是需要落实到司法、执法等各个层面去的。回到本案,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反思做法,秉承法律精神,作出体现公平公正、契合常识认知的决定。(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