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杭州市富阳区一商店接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春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富阳区烟草专卖局大源专卖管理所工作人员反映:4月9日接到市民夏先生投诉举报,富阳区春江街道某商家向其13岁的孩子出售香烟。
收到线索后,春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多方调查取证,先后查阅了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商家烟草管理系统订单、支付宝支付订单,并向消费者和证人询问了相关情况。
材料证实,3月19日下午2时许,身穿校服的夏某某和同学张某某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的某商店购买香烟,店员赵女士在未查验夏某某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其出售了一包售价为36元的某品牌香烟。
因商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等相关规定,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对该商家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这次罚款的金额大小是次要的,重点在于它对其他售卖烟酒的商家起到了一个警示和普法的作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晨表示,该案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执法力度上,对全国其他地区也起了一个模范带头作用,这和我国当下大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是一致的,也表明了政府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决心。
此外,王晨认为杭州当地制定的相关法规使得执法单位有法可依,是本次事件的一个亮点。“各地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尚应积极制定相关具体细则、条例,并加大执法力度,更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王晨说。
执法人员也提醒卷烟零售户:要高度重视、守法经营,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这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约束。(记者林光耀、屈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