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明星代言产品“踩雷”事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前几日,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茶芝兰”涉7亿余元招商诈骗的案件悬而未决;5月18日,郑恺代言的奶茶品牌“茶主播”又因同样问题,涉嫌虚假招商,骗取巨额加盟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此次涉事品牌“茶主播”的诈骗套路与此前披露的“茶芝兰”的诈骗手段并无二致,且大部分加盟商都是因看中明星代言的噱头,相信其社会影响力,才决定投资的。
同样的招商诈骗套路,700多位受害者被骗金额上亿元,披着明星外衣、打着知名品牌旗号的招商诈骗团体为何屡禁不绝?
招商加盟“套路”多
据众多受害者披露来看,“茶主播”招商加盟推广的套路基本大同小异。
5月18日晚,一位自称郑恺代言奶茶店加盟商的“谢先生”在社交平台公开发文称,自己因加盟郑恺代言的奶茶品牌“茶主播”,损失高达100万元。
据“谢先生”介绍,当时交了526800元加盟费,后期加上房租、设备、装修、人工工资等开销,损失超100万元。因实在无法经营下去,只能关门处理,在此期间对方公司均未对此做出任何回应和解决方案。
同时,他还表示,私下联络到多位加盟商,共找到七百多名受害者,大家已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无奈之下一部分受害人只能起诉对方,无一败诉,但对方早已转移财产,导致后期无财产可执行。现在对方公司已经搬离原有地址,在做着新的同类项目进行着下一轮的诈骗。他们拉黑所有的加盟商,和’茶芝兰’是同一模式进行诈骗!”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兄妹合伙创业的其中一位受害者王先生,详细询问了他们选择招商加盟的原因和目前尚未解决的具体情况。
王先生表示,去年5月份,因明星郑恺到南京线下宣传,随后选择加盟“茶主播”,直接加盟费123000元。当时加盟之前,公司表示品牌宣传是通过明星郑恺代言及CCTV广告播出等各种形式合力推广;同时,郑恺还会在5月29、30号的新一期《奔跑吧,兄弟》节目录制中进行品牌推广,结果都沦为纸上谈兵。
一年多来,有多位同王先生一样的加盟商成功起诉了“茶主播”的涉事公司,均因对方将资金转移而无法执行。这些维权者还表示自己缴纳高昂加盟费用、店面运营费用等后,却没享受任何“茶主播”承诺的服务,最终亏损严重。
资料显示,涉事品牌“茶主播”隶属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至今,该公司已多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总金额高达334.8408万元,且多次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这家公司存在30起与特许合同经营纠纷有关的法律诉讼,被告方均为“茶主播”;其中,诉讼包括财产保全以及该公司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而被强制执行的仲裁决定等。
以上大量案例均显示出,我国目前与市场监管、广告宣传等相关的法规条例仍不足以填补公司改头换面、圈钱跑路等诸多漏洞,自律和他律的双重缺失,让茶主播、茶芝兰……这样金絮其外、败絮其内的“皮包”公司有机可乘。
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其被执行总金额超300万元
据“茶主播”官方微博@茶主播加盟 主页显示,其所属公司为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党亚明,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食品销售等。
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因“违反商务市场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行政处罚,此外该公司被执行人信息19项、失信信息5项、限制高消费信息17项,目前其被执行总金额超3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结果共显示30封民事判决书与执行裁定书,且公布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20年6月。执行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为各加盟商,他们均在上诉永茂餐饮并拿到返还一定加盟费的裁决结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的内容。
公众人物代言产品,须尽到相应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的并非少数,此前也有不少明星代言的其他产品“翻车”的情况发生。
2018年,主持人杜海涛曾为网络投资平台“网利宝”拍摄数段视频广告,后“网利宝”爆雷,杜海涛也因此被山东投资者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2021年2月4日,山东一法院已立案审理此案。但据穆先生本人表示,“原本今年3月3日开庭,但杜海涛未出庭并拒收传票,至今本案还未开庭。”
此外,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行为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最终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就明星代言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网友,其中就有网友表示明星代言确实会在最初吸引到他们对产品的关注,但最终是否会购买还要取决于自身需求及产品口碑。
不过,也有不少受访者表示“会受到影响”。家住吉林的大四学生阿柴(化名)告诉记者:“购买明星代言产品,主要看重的是明星自身的影响力和魅力,一旦自己喜欢的明星代言了某产品,也会增加对该品牌的好感度。”同时,他还认为此类产品会给消费者起到一个排雷的作用。
因此,在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前提下,作为公众人物,代言一些产品无可厚非,但在决定代言某产品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提出,作为公众人物,不能只以金钱或者利益为目的,一定要在获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做代言。代言之前,一定要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即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了解将要代言的产品是否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了解将要代言的产品是否隐瞒了重大信息,是否有虚假宣传的成分,这些是必须要注意到的。如理财产品,承诺回报率很高,又没有明确存在的投资风险,回报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如何避免风险,是代言人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广告有问题的话,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如广告公司;广告的发布者,即各种媒体;广告代言人等。这些主体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都负有责任。
另外,广告法里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不管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无关生命健康,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应知而不知道的情况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经营者只有与品牌代言人、消费者等多方形成良性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而不是靠坑蒙拐骗、投机取巧来赢得利润,我们的国产品牌才能真正为大众所熟知、为社会所认可。
截至当前,郑恺及其个人工作室并未针对此次代言产品涉嫌诈骗问题给予公开回复。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看看新闻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