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林传伟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林传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南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林传伟利用担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吴某某、赖某某、林某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25.41万元。林传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南昌中院认为,被告人林传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传伟具有坦白、真诚悔罪、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当庭宣判:被告人林传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林传伟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325.4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林传伟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记者 李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