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店购买的标识为“某某正品”的10套减肥药,到手了拆开包裹发现并不是图片中宣称的该品牌减肥产品,也没有健字批号。近日,惠济区法院执结一起消费者因网购减肥药引发的买卖纠纷。
案情:
买到非“正品”减肥药 告商家欺诈
2021年5月底,张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一家网店购买了10套标识为“某某正品”的减肥药。张某下单后,卖家很快发货,然而张某在收到商品后却发现,自己收到的并不是下单时图片上标为“某某正品”的减肥药,而是另外一品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多次与网店经营者某商贸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张某认为,自己在付款前,某商贸公司在其所销售的商品链接宣传中明确告知其所销售的减肥药为某某品牌,商品有减肥、排油、促进排便等效果,没有任何副作用。
然而收到包裹后,拆开发现商品只是普通的食品,既不是图片中宣称的某某品牌,也不是保健品,没有健字批号,没有任何效果。
张某认为,商贸公司售卖假冒品牌的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品减肥效果的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对其进行赔偿。
对此,某商贸公司则表示,张某所提出的该公司销售的某纳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法一事的事实不成立,某纳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信息可以在官网上查到,且尚在有效期内。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并没有明确指出购买的是某某品牌,该公司同时销售两种品牌,如果买家没有明确要求,其就发另一品牌,故因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
商家3倍赔偿买家购物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某润公司授权某纳公司为其生产两个品牌的产品,某商贸公司系某润公司旗下商品和上述品牌的合法代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受理某润公司某某商标的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某商贸公司开办的网店购买了10套标识为某某品牌的某某咀嚼片商品,被告某商贸公司未对张某提示说明如果消费者下单后没有向该公司另行说明购买的商品标识为某某品牌,其就为消费者发标识为另一品牌的商品。
因该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其向张某提供商品存有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张某购买商品价款3倍损失的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商贸公司赔偿张某3倍的购物损失1560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商贸公司并未履行,张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该商贸公司才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执结。
承办法官提醒,网购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检查是否和宣传内容一致,“订金”“定金”要分清,“保价”承诺要重视,遭遇丢失要保留物流记录等证据。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马永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