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委原书记曾佑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曾佑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财物,上缴国库。
娄底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佑光先后利用担任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和芷江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土地出让手续办理、拍卖业务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55.1354万元。
娄底中院认为,被告人曾佑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曾佑光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坦白及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根据被告人曾佑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