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安阳男子高某强与朋友聚会饮酒后身亡,其近亲属将9名“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4万余元。最终,同饮者因酒席前后的一系列做法,免遭担责。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赵政凯对此案进行了点评。
【案情回顾】
法院调查,事发当日晚上7时30分被告吴某某因村里古会在家中准备了三桌酒菜招待客人,死者高某强与三位朋友前去赴宴。随后另外5名被告先后赴宴、离席,期间高某强为各被告倒酒。
晚上21时,高某强大约饮了半斤白酒,其他朋友相继离开后,剩余高某强等3人继续饮酒。
21时40分,宴席结束。被告吴某某和高某强离席。因高某强醉酒躺倒无法上车,吴某某安排人将高某强的妻子接来后,与其他3名被告一起将高某强抬到副驾驶座位上送回家中,并交代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
次日凌晨5时,其妻发现高某强死亡。经鉴定,高某强因酒精中毒致呕吐物吸入气管肺脏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被告吴某某、王某某表示每人自愿补偿原告损失4000元,其余7名被告表示每人自愿补偿原告损失2000元。
2021年8月,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其余七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赵政凯点评道,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高某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从喝酒的起意来看,高某强主动去吴某某家赶会,不存在高某强受邀的情形;其次,从喝酒的过程来看,系高某强主动给自己和各被告倒酒,且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有对高某强劝酒、敬酒或拼酒的行为;最后,在高某强醉酒后,吴某某、阴某某和案外人吴某勇等一起将高某强送到家中,并交代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已经尽到了照顾、护送的义务。
高某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及酒后的行为负责,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死亡与各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各被告自愿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延伸阅读】以下情况同饮者需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记者 李昌 通讯员 赵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