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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芸莘公司购买淮滨农商行7500万元股金与不良资产遭没收

河南芸莘公司购买淮滨农商行7500万元股金与不良资产遭没收
2021-12-16 14:21:27 来源:中国网

近日,记者从河南淮滨县相关部门获悉,当地5名农民在没有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从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淮滨农商行”)贷款8100万元,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当地河南芸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河南芸莘公司”),该公司按照1:1.5的比例购买了农商行7500万元的股金和不良资产后,被认定为以贷入股,股金遭没收予以偿还贷款,而淮滨农商行因涉以贷入股的违法事实被处罚。

5名农民没有任何抵押物向淮滨县农商行贷款8100万元

据淮滨农商行出具的借款借据显示,曹某、张某、李某等5名农民在没有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于2014年至2015年间,以承包新高中超市经营权、购买食堂经营权为由先后向淮滨农商行申请贷款共计81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5年。随后,淮滨农商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河南芸莘公司。

以贷入股遭处罚

企查查显示,淮滨农商银行成立于2017年9月,由原淮滨县农信联社改制而成,注册资本30351.5074万元,现有股东62家,法定代表人王全照。

据悉,2014年底,淮滨县农信联社为组建农商银行,经当地县委县政府同意,并经信阳银监分局审批,溢价增资扩股20900万元,但要求入股时需按入股金额的1.5倍购买淮滨县农信联社不良资产共计31350万元。

2015年底,河南银监局和信阳银监分局分别对淮滨县农信联社联社改制组建农商银行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查出了淮滨农信联社在改制农商银行过程中存在大量以贷入股、以贷购买不良资产的违规事实,据此否决了淮滨农信联社改制农商银行的筹建申请,并要求淮滨农信联社限期全部整改完毕;同时,淮滨县农信联社及时任相关责任人均因以贷入股、以贷购买不良资产的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问责处理。

股金没收引争议

河南芸莘公司在淮滨农商行此前的改制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购买了共计7500万元的资产入股银行。但在淮滨农商行因以贷入股被处罚后,该公司作为不合格股东被银行清退,所投入的资产也被银行没收予以偿还贷款,而就股金没收一事双方引发争议。

“在等到淮滨县农信联社对股金进行分红时,发现公司所购买的股金和不良资产不知去向。”河南芸莘公司法人张剑波表示,公司按照要求汇入了农联社专户,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理应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银行无权没收或内部私自转移芸莘公司所购买的股金和不良资产。

淮滨农商行办公室陈主任对此表示,河南芸莘公司申请投资入股淮滨县农信联社3000万股时,由于该公司无入股及购买不良资产的自有资金,故该公司2014年底在淮滨县农信联社营业部以贷款方式筹资4500万元,转入"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购买不良资产专户",用于购买淮滨县农信联社不良资产4500万元; 2015年初,该公司在淮滨县农信联社营业部又以贷款方式筹资3000万元,转入了"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募股资金专户",用于购买淮滨县农信联社股金3000万股。因银行在改制过程中以贷入股的违规行为被处罚,对2015年以贷入股的不合格股东予以全部清退。“2015年河南芸莘公司并未成功投资入股淮滨县农信联社,银行清退不合格股东的做法并无不当。”

对于淮滨农商行的说法,河南芸莘公司法人张剑波并不认同。他表示,河南芸莘公司在购买不良资产及股金时均为公司自筹资金,并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向淮滨农商行专门账户转入,与淮滨农商行没有借贷关系,不存在以贷入股,且银行还开具了转入专户的进账单,办理了股金证,公司不能成为股东,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河南芸莘公司购买淮滨农商行7500万元股金与不良资产遭没收

记者从淮滨农商行向当地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河南芸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未成功投资入股淮滨县农信联社的情况说明了解到,对于河南芸莘公司未成功入股的原因,淮滨农商行解释称,一是入股资金未进入转入实收资本程序,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和财务制度,河南芸莘公司股东资格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其转入两个专户的资金只是认购股金和购买不良的意向资金,并未转入淮滨县农信联社实收资本科目,故不能称为股金,所以河南芸莘公司并未成为淮滨农信联社股东。二是债务资金入股不符合监管规定,河南芸莘公司入股资金、购买不良贷款资金共7500万元全部以在淮滨县农信联社贷款的方式取得,均非自有资金。三是河南芸莘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的整改期间,无法以自有资金整改。淮滨县农信联社在整改过程中对无法自行整改的河南芸莘公司予以依法依规清退。

河南芸莘公司法人张剑波认为,银行即便以以贷入股认定入股无效,农商行处理是依法依规清退,应将入股资金原额返还并赔偿损失,但公司并未收到清退的7500万元资金。

淮滨农商行称,对组建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相关规定,淮滨农商行将已清退的原不合格认股人所付贷款利息退还给原不合格认股人。但由于河南芸莘公司及法人张剑波的不配合,致使河南芸莘公司以张某为借款人在本行营业部办理的600万元入股贷款一直无法整改。下一步,银行将按照法律规定,针对该公司未整改的遗留问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于此事本网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