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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⑬ 白显月:华山论剑之趣谈体育仲裁vs 商事仲裁(上)

法眼看冬奥之⑬ 白显月:华山论剑之趣谈体育仲裁vs 商事仲裁(上)
2022-02-06 16:50:11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白显月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2022北京冬奥会中国籍仲裁员

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中两个最有趣的领域,非常值得做一些对比,我们今天“华山论剑”,从较为通俗的角度,审视一下原本可能枯燥的专业领域,和大家一起寻找新鲜的角度,重新发现这两个当今“江湖上”最有影响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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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新贵 vs 泰山北斗

虽然世界很多国家很早就有国内司法体系下的体育相关的民事、商事案件、或者体育组织所建立的民间争议解决机制,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体育仲裁的兴起,开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与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在1984年的正式建立有着巨大关系,它昭示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也揭开了跨国性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的大幕,通过奥林匹克体系所覆盖的全球性网络,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地孕育并发展壮大起来。所以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兴起,仅仅是近40年的故事,是江湖后起之秀。

而商事仲裁制度则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城邦时代,是一部厚重的人类商业繁荣进化史。商事仲裁制度,伴随了西欧贸易和商业历史的演变,源远流长,是欧洲多姿多彩的商业、政治、历史故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见证了无数的历史事件,推动和塑造了全球商业文明的进程,因此商事仲裁制度是传承久远、门派繁多的江湖第一大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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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创造+公开透明vs 民间个案+高度私密

国际奥林匹克体系下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一个全球两大主流法律体系的混血儿,它的基因高度浓缩了英美法律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优点,它也是各国法律精英共同创造的作品,集合了全球法律届泰斗们的智慧。借助于全球体育产业的持续蓬勃生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也在不断成长、演变,逐步形成了一个愈来愈丰满、自洽、生命力顽强、拥有自己尊崇的法治原则、价值追求和内在逻辑的法律体系。

体育法领域的国际仲裁,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受理的案件中(CAS普通程序中的一般体育相关商事案件除外),特别是上诉类的、纪律处罚类的、奥运会特设仲裁庭(CAS Ad Hoc Division)所受理的部分案件,其裁决结果按照《CAS体育仲裁条例》第59条的规定,原则上是要公开的,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仲裁庭的仲裁员构成、裁决的理由、逻辑等等,全部置于社会公众、全球媒体的面前,接受媒体、法律专家的关注和质疑。这与国际或者国内商事仲裁所一贯推崇的重要优势-保密性,相去甚远。因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决、撰写裁决文书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类因素,谨慎持重,意识到社会监督的重大压力,不得不慎之又慎,真正做到公平、审慎、独立、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等。

当然,近四十年的实践证明,CAS案件信息公开、程序透明的优点也彰显无遗,就像IT领域公布源代码,从而拥抱开放性、包容性,进而获得持久生命力一样,有助于形成自己较为连贯和清晰的体育法判例法体系(lex sportive),也为其它体育法案件的仲裁庭以及世界各地的司法裁判提供参考,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愈来愈完善的体育法裁判制度,及时反映和回应新时代、新环境的需求和变化。人类历史无数次在无数个领域证明,开放的体系更加有益于建立健康、动态平衡的良性秩序。同时,它也帮助体育法律相关利益方,准确、全面、及时地跟踪、了解体育法的最新动态,促进全球体育界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同步,推动全球利益相关方持续性地对话交流,共同推动国际体育法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相比之下,商事仲裁肇始于最普通的城邦时代的平民、商人之间的财产、贸易纠纷,是上千年历史过程中无数个民间案件积累演变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千年来,绝大部分的商事仲裁,都是完全民间自治的一种解决方式,居中裁判者也仅仅是双方信任、敬重的民间人士。

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机构仲裁,其实很晚才诞生,最知名的全球仲裁机构,几乎都是近150年以内产生出现的。商事仲裁的民间性特征,同时也伴随着它的私密性,仲裁人或者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压倒一切的原则,所以它的灵活性局限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范围之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信息、适用程序、案件事实、裁决的结果、裁决的逻辑和理由,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保密的,外界几乎无从得知,虽然有的机构近年也在推动公开部分信息,以期形成更有稳定性和可预期的判例体系,但是确实存在不少现实的困难。当然,商事仲裁和体育仲裁的使命不同,在关于是否“尊重私密性”问题上,其实是难以人为地进行泛泛的优劣比较的,体育仲裁和商事仲裁的不同做法,各有其不可取代的优势和价值。简单地说,江湖上都有各自的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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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影随形的第三人vs 置身局外的第三人

商事仲裁制度中,有时候第三人,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往往是一个案件程序性的小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审理案件的仲裁庭往往会格外谨慎,在一方当事人要求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一方,没有仲裁协议的约定或者各方合意,而且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其参与案件程序时,仲裁庭往往很难作出同意第三人参加案件审理程序的决定,原因很简单,仲裁庭没有针对第三人的管辖权。这也是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的体现和运用,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商事仲裁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明确授权,而第三人往往是没有参与案件的主体资格,这也是仲裁与法院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但是,体育仲裁中的某些案件,第三人却是无处不在。体育仲裁中,尤其是奥运会特设体育仲裁庭受理的案件,经常有所谓“利益相关方”(interested parties)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一方面这些利益相关方可以成为案件的参与方,而且还会被邀请发表书面观点,这种书面意见,由于并非是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意见,所以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叫做Amicus curiae(有人翻译为“法律之友”),另外这些利益相关方还可以参加开庭,并当场发表观点,说明其对特定问题的观点,甚至包括表明是否支持或反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观点。这是体育仲裁的一个独特之处,原因是相关案件的裁决对于这些利益相关方会有重要的影响,而且相关裁决涉及奥林匹克宪章下的公共、长远利益以及奥林匹克精神。

虽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两个最重要的规则《CAS体育仲裁条例》和《CAS奥运会仲裁规则》,都没有详细解释什么是“利益相关方”,但是2021年举办的东京奥运会期间,CAS特设体育仲裁受理的15个案件中,有12个是公开的,这其中有4个案件,都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北京冬奥会目前公布结果的四个案件,都有“利益相关方”。这些“利益相关方”大多是各个国家体育单项联合会、某个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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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完美vs尽善尽美

体育仲裁中,尤其是奥运会特设体育仲裁庭(CAS Ad Hoc Division)受理的案件,由于奥运会本身日程安排十分紧凑,时间非常紧张,不得不以裁判效率优先作为压倒性的首要使命,因此无论程序进程还是裁决本身,都是在极度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的。例如东京奥运会有一个案件需要在立案后2个小时以内作出裁决。这样的后果就是,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决书的撰写,要想做到尽善尽美,未免过于苛求。例如一方的答辩难免有些仓促(东京奥运会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就抱怨答辩时间过于紧张)、对于对方的书面意见可能仅有几个小时时间进行回应或者反驳、证据准备方面也许不够充分、事实证人或者专家证人也许难以参加开庭、可能不允许长篇大论地发表观点、裁决书甚至出现个别打印错误或者格式小瑕疵等等。也就是说,效率优先必然是有代价的或者说缺憾难以避免。这也是体育仲裁的魅力,它极为高效地给出了权威裁判,解决了至关重要的纠纷,快速给出了各方都急迫期待的确定性和一锤定音,正因此如此,特设体育仲裁庭是奥运会这种万众瞩目的国际赛事必不可少的法律机构。

同时,体育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专业和文化背景较为多元化,既有英美法,也有大陆法法域的,既有西欧、北美国家的,也有南美、亚洲、大洋洲、非洲的,既有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国家的,也有德语、葡萄牙、意大利语、中文地区的。所以每个案件的审理风格会稍有差异,而且CAS的审理程序较为宽松,仲裁裁决的风格也是并非一成不变,僵化地固守一个模板,不同的仲裁庭,会有很多细微之处的差异。因此无处不在的差异,可能也是“不尽完美”的错觉之一。

正是为了确保这种看似“不尽完美”的程序顺利合法地推进,《CAS体育仲裁条例》第17条、第57条、第64.5条、第65.3条;《CAS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5条、第16条等在仲裁庭组成、证据可采纳性、证据效力、证明力、程序安排等诸多方面,授予仲裁庭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其可以独立自主地作出合理的判断和不受干扰的决定,从而确保案件高效、公平地得到审理和裁决。

而商事仲裁,由于需要兼顾多种价值追求,例如程序的公正、公平性、当事人充分陈述和证明己方观点的权利、平等对待双方等待,同时也考虑到裁决作出后难免要经历执行阶段各国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唯恐将来诱发撤销裁决的后患,所以商事仲裁的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专家都格外谨慎,力求完美。同时,商事仲裁机构的审理时限往往相较于体育仲裁要长很多,一般都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仲裁庭也都会安排充足的时间进行开庭,给与双方足够的时间进行全面、充分地发表意见、提交证据,从几天到几个月都有可能。另外,不同于体育仲裁的某些案件,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于当事人是完全免费的,商事仲裁中,仲裁机构会收取仲裁费,有时甚至是高额费用,当事人往往还花费巨资聘请专业法律领域的律师代理案件,更是会把案件做到精益求精,把细节做到极致,不留任何遗憾,大量时间、资金、人力无力的投入,必然更容易催生尽善尽美的商事仲裁文化。这是商事仲裁的一个优势或者特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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