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进一步提升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水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梳理调研了部分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对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予以解读和提示。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赛事期间,人们观赛热情高涨,网络平台中关于冬奥会的话题热度持续走高,我们也应密切关注流量背后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称,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像奥运会之类的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因此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于此,冬奥会赛事节目不能在网络上随意传播。”法官提示,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还需要注意的是,大型体育赛事通常存在广播组织享有独占性的直播等传播作品的权利,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除应取得制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外,还应当取得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的邻接权许可。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录制、复制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例如,在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某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广电公司未经节目制作人及广播组织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数字电视平台提供了一场赛事节目的在线点播,即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对广播组织邻接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冬奥会赛事节目进行实时直播或延时回放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未经许可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片段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法官说,从以往司法实践的情况分析,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赛事节目片段,难以满足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因此,大家在观看冬奥会的同时,要谨慎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避免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为侵权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平台,法官表示,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具有主观过错的典型情况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发出的预警函、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侵权行为发生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热播期、平台从侵权内容的传播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等。
法官提示,冬奥会赛事期间,网络平台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不要对明显未经许可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设置链接,不对明显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进行主动编辑、整理和推荐,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对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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