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财政部近日公布《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据悉,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自查自纠报告中,事务所要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执业质量、保持独立性,以及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信息安全管理和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事务所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其中,在执业质量情况自查自纠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未履行审计程序即出具审计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未获取审计证据即出具审计报告,都需报告。
需要报告的情形还包括: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不能有效证明审计过程;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等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恶性竞争、低价揽客影响执业质量;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依法依规进行备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政策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