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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⑰宫晓燕:奥运会“赛场决定”的重要性(下)

法眼看冬奥之⑰宫晓燕:奥运会“赛场决定”的重要性(下)
2022-02-10 15:20:54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宫晓燕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021年,我有幸作为中国代表团法律实务工作者,随中国代表团前往东京奥运会。此行当中,国际体育仲裁庭临时仲裁机构处理的几个案件,给我留下了特别深的感触。这其中,“赛场决定”占了很大比重,东京奥运会总共处理了10起案件,其中有3起是赛场决定案件。今天,我继续来跟读者分享下奥运会上“赛场决定”的重要性。

CAS的一贯原则:不支持改变裁判决定的赛场决定

这也是东京奥运会上的一个案例,也是国内舆论特别关注的案件,不光是国内舆论,国际上也特别关注,很多业内专家、观众都在关注,包括我作为一名普通观众,都觉得哥伦比亚的运动员应该获胜。当年8月3日,哥伦比亚运动员Martinez在东京奥运会男子蝇量级四分之一决赛中对阵日本选手Pyomei Tanaka。比赛结束后,Tanaka以4:1的比分获得胜利。当时很多人都觉得裁判对东道主太偏袒,包括肖若腾这个案子。

我们看下这起案子上诉后的裁决结果。哥伦比亚运动员指称,首先,考虑到《国际拳击联合会技术与竞赛规则》第18.11条规定的评判标准,裁判在评判这场比时具有恶意行为。主张在全部三个回合比赛中,其做出了比日本选手更多的高质量击打。他认为,自己体现的技术和战术能力远远超过了日本选手。

哥伦比亚选手提到的第二点理由,是以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作为支持。因为我们的新媒体很快,国内通过微信、微博的方式,国外通过各种社交的方式都在讨论这个问题,而且大部分的意见是支持哥伦比亚的选手。

哥伦比亚选手提交的第三点理由认为,日本选手需要坐轮椅才能够离开赛场,而自己可以在没有人搀扶的情况下走出赛场。当时公众都讨论:日本选手都被打趴下了,哥伦比亚选手还能走出赛场,很明显。

那么,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是如何裁定的呢?CAS认为:日本选手在比赛结束后需要帮助才能离开赛场的事实与比赛结果无关,也不能说明日本选手在比赛中的表现,因为日本选手需要轮椅的原因是由于脱水或过度疲劳。CAS首先驳回了哥伦比亚选手第三点的理由。

第二点,CAS认为新闻机构、个别专家和未经训练的观众的意见,不足以支持重新评估赛场决定的必要性。也就是说,认为普通观众是“吃瓜群众”,不是专家,不懂技术,所以观众的意见不足凭信。

第三点,体育裁判中关于结果和分数的辩论无处不在,而且往往对一个决定有不同的意见,唯一合适的决定,是听从比赛裁判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他们在裁判拳击比赛方面比仲裁小组的成员更为专业。

我认为,这个裁决里面最关键的是第三点,这就是CAS一贯判例的原则:不支持改变裁判决定的赛场决定。这是他们的原则,他们认为要维系赛场决定的稳定性,不能因为不同的意见就不停地改变这个决定,而且认为在赛场上的裁判、赛场上的技术官员比仲裁小组的成员更专业。

事后发现的错误,无论是否被承认,都不能成为推翻比赛结果的理由

再举一个案例。这个案子跟肖若腾的案子很像,也是体操方面的。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体操男子个人全能比赛中,韩国运动员Yang对他的双杠起评分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当时裁判员给他搞错了,所以提出了质疑。根据CAS的裁决可以看出来,在整个过程中,韩国奥委会一共针对这次争议向国际体操联合会提出了三次异议。

为什么特别提出这一点?因为前面必须先用尽内部救济渠道,也就是说,必须首先在国际体操联合会主张了权利,国际体操联合会没有及时回复或者国际体操联合会驳回了你的异议,你才能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

在这个案例中,对方涉及到美国选手,美国选手最终拿到了金牌。我们先看一下仲裁小组的裁决。仲裁小组认为,应该避免依靠承认错误来纠正结果。一个事后发现的错误,无论是否被承认,都不能成为推翻比赛结果的理由。为什么会有这句话?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国际体操联合会承认确实给韩国运动员的起评分弄错了,如果不弄错,这个金牌不应该是美国选手的,而应该是韩国选手的。这个客观事实大家已经认可了,所以这就出来仲裁小组所认为的:错误是事后发现的错误,这个错误没有争议,国际体操联合会也认可了。而且因为这件事情,裁判也被国际体操联合会给予纪律处分。所以这是一个事实。

裁决接着写道:每项运动都可能利用现代技术的机制,以确保首先做出正确的决定。比如板球裁判可以通过跑动的形式,比如体操可以调录像。但无论如何,解决错误的方法,应当是在运动员在运动本身的规则框架内,而并不允许此后的司法或仲裁干预。

这个案子国际体操联合会也认可了。肖若腾那个案子国际体操联合会后来也发了声明,但不是承认错误,而是把日本运动员的扣分情况列举出来,包括一脚跨出毯子扣了多少分,最后综合起来认为评分没有问题。

但这个案子虽然认可裁判员有错误,但同样没有得到改判支持。国际体操联合会也曾经劝说美国获得金牌的那名运动员发表一下态度,意思就是既然这件事情错了,你把你的金牌让给韩国运动员。但这被美国运动员拒绝了,没有选择让出这块金牌。事实上,以前也有过类似这种情况,不过当时的运动员高姿态,既然裁判判错了,就把金牌让给了本应该得金牌的运动员。对于美国运动员拒绝国际体操联合会的建议之事,仲裁小组也作出了评论,认为这次错误不是美国运动员所导致的,所以美国运动员没有义务让出金牌。最终,韩国运动员没有获得有效救济,拿到他本应得到的金牌。

最佳救济时间是颁奖仪式前,最佳救济途径是“内部救济”

以上,我总共列举了三个案子,从这三个案子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第一,在争议决定发生之后、比赛结束之前,应立即向裁判团或上诉委员会提起申诉。这一点非常重要,一定是在比赛结束之前提起申诉,而不是颁奖仪式已经结束了,大家都散场了,你申诉的结果,百分之八九十是得不到支持的。我们看到前面三个案子,基本立场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果向裁判团或上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首先要特别熟悉国际单项联合会的规则。实体上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技术问题,必须要有技术专家的支持,好比自己的教练、其他专业人士,但程序上的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要关注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熟悉国际单项联合会所有相关规定,然后在有效时间内及时提起有效申诉。

第二,在向CAS或CAS AHD提起上诉之前,需先用尽内部救济措施。这个“内部救济措施”不是国际奥委会的。我们一定要知道被申请人不是国际奥委会,而是国际单项联合会,所以我们要用尽国际单项联合会的救济措施。所以,一定要非常了解单项协会或者单项联合会的规则,而且不只是它的章程、某个规则,还包括技术或竞赛规则。

第三,CAS及CAS临时仲裁机构“关于不干涉作为技术专家的比赛官员的决定”的原则,是维持赛场决定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原则。到此,大家考虑肖若腾案子,如果当时真的提交给CAS——不是在赛场上把这个决定推翻了,而是赛后再提交给CAS,这个案子能胜诉吗?胜诉的机率有多大?我想不需要我多说,大家心里已经有结论了。

我得出这个结论,重点并不是想探讨肖若腾这个案子向CAS上诉能不能赢的问题,而是想特别提醒大家:最佳救济时间是在颁奖仪式之前,最佳救济途径是通过国际单项联合会的内部救济途径解决。这对我们今天正在服务北京冬奥会的法律工作人员来说,对于未来有志于参与奥运会、世锦赛等国际赛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人来说,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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