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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越野滑雪运动员王强是否应被认定为“阻挡犯规”及取消比赛成绩?

中国越野滑雪运动员王强是否应被认定为“阻挡犯规”及取消比赛成绩?
2022-02-11 16:50:21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2月8日,北京冬奥会越野滑雪男子个人短距离(自由技术)四分之一决赛中,中国国家越野滑雪队运动员王强以2分49秒64的成绩取得本组第二,但因被判“阻挡犯规”被取消比赛成绩而遗憾地失去参加半决赛的资格。中国国家越野滑雪队(以下简称“中国队”)当场就裁判委员会认定王强犯规及取消其晋级半决赛资格的决定进行了申诉,但是半决赛依然进行,决赛也已于2月8日晚上结束。目前,中国滑雪协会已针对王强被认定为“阻挡犯规”的争议,向国际滑雪联合会提起了上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王强是否应被认定为“阻挡犯规”及被取消比赛成绩进行评析。

一、王强是否应被认定为“阻挡犯规”?

在北京冬奥会越野滑雪男子个人短距离(自由技术)四分之一决赛中,王强被裁判委员会认定为对后方的挪威运动员造成阻挡导致该挪威运动员摔倒,因而构成“阻挡犯规”(妨碍、阻挡、冲撞或推搡任何参赛选手),即违反了《国际滑雪竞赛规则》(International Ski Competition Rules,以下简称“竞赛规则”)第343.9条“作为适用于所有比赛的一般规则,参赛选手不得阻挡其他参赛选手”的规定。

根据《竞赛规则》第223.1.3条规定“在确定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时,应考虑到:该行为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该行为是否是因紧急情况而导致的”。因此,构成阻挡犯规应满足如下条件:1)存在妨碍、阻挡、冲撞或推搡参赛选手的行为;2)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并非因紧急情况而导致。

根据《竞赛规则》,王强是否构成“阻挡”犯规,取决于王强是否故意阻碍、阻挡、冲击或推搡了后方的挪威运动员并导致该运动员摔倒。裁判委员会是根据比赛视频回放认定王强“阻挡”了后方的挪威运动员并导致该运动员摔倒,但是,该视频并非360度全角度拍摄,摄像机角度不在王强的正前方,且从比赛视频上并不能清晰地看到王强有“妨碍、阻挡、冲撞或推搡”后方挪威运动员的行为。根据我们向技术专家咨询的意见,王强的超越行为在后方的挪威运动员摔倒之前已完成,在该挪威运动员摔倒那一瞬间,王强是直线运行,身体向右倾斜,仅是重心由左脚转换到右脚时的规范技术动作,且其幅度不大,并未对其后方的挪威运动员造成阻挡;且挪威运动员是在王强已完成超越的情况下向左换道,其雪板插到王强雪板底部,并且挪威运动员用上肢两次推搡王强,导致其失去平衡摔倒。因此,根据前述技术判断,王强实际上并不存在故意阻碍、阻挡、冲击或推搡了后方的挪威运动员并导致该运动员摔倒的行为。据此,王强不应被认定为“阻挡犯规”。

二、王强是否应被取消比赛成绩?

根据《竞赛规则》第352.2.1条规定“只有在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以及违规行为对比赛最终成绩有明显影响时,方可取消比赛成绩。”并且第352.1.1.1 条规定,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使用如下图表:

首先,根据技术专家意见,王强并未对后方挪威运动员构成阻挡,挪威运动员是在王强已完成超越的情况下向左换道,其雪板插到王强雪板底部导致的摔倒,因此裁判委员会不应当认定王强构成阻挡犯规。

此外,即便裁判委员会认定王强“阻挡”了后方的挪威运动员,但从比赛视频回放来看,王强在挪威运动员的前方正常滑行,而挪威运动员在滑行过程中将雪板插到了王强雪板的底部,由此导致其失去平衡摔倒。可见,王强不存在阻挡挪威运动员的故意,即挪威运动员将雪板插到王强雪板底部是导致其摔倒的直接原因,即不满足构成阻挡犯规的第二个条件“故意”。

根据上述表格最右侧绿色一栏,王强后方挪威运动员的摔倒应被认定为非违规行为导致的“比赛事件”,同时根据《竞赛规则》第352.2.1条规定,王强并未达到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违规标准,因此,王强的比赛成绩不应被取消。

再者,挪威运动员的摔倒对于王强而言并未获得任何的比赛优势,反而是其在摔倒之前用上肢两次推搡王强,对王强的比赛造成干扰,因此,裁判委员会取消王强的比赛成绩欠缺依据。

三、对“阻挡犯规”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 提出抗议

根据《竞赛规则》第325.6.2条规定“由于连续进行分组赛的时间压力,因此在四分之一决赛和半决赛期间不可能允许抗议。只有在决赛结束后才能进行抗议”,据此,对“阻挡犯规”处罚决定不服不能在四分之一决赛期间和半决赛期间提出抗议,而只能在决赛结束后才能进行抗议。因此,尽管中国队当场就针对裁判委员会认定王强犯规及取消其晋级半决赛资格的决定进行了申诉,但是半决赛和决赛依然照常进行。这对中国队针对“阻挡犯规”处罚决定不服及时行使救济权利造成了障碍,导致中国队失去了最佳救济的时间点。

《竞赛规则》出于“连续进行分组赛的时间压力”的原因,不允许在四分之一决赛和半决赛期间抗议的规定值得商榷。我们注意到,很多国际单项协会都允许在比赛当场对裁判的决定进行申诉,例如:国际滑冰联合会一般规则(ISU General Rules)第123条规定,可以当场立即向裁判提出抗议;国际体操联合会2022年版技术规定(2022 Technical Regulations)第8.5条规定,可以当场对难度分打分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分数公布后立即口头作出,最晚在下一位选手或下一组选手的分数公布之前作出;世界田联技术规则(WA Technical Rules)第8.2条规定,可以对比赛结果或过程提出抗议,抗议应当在该比赛结果正式宣布后的30分钟内作出。

正是因为世界田联(原国际田联)的技术规则允许当场对赛场决定提出抗议,美国队在下述两场比赛中才得以抗诉成功并获得重跑机会或恢复参赛资格:1)2016年里约奥运会田径女子4乘100米预赛中,因交接发生重大失误,美国队本无缘决赛,但美国队当场及时提出抗议后,裁判委员会通过慢镜头回放,最终认定巴西队在比赛中对美国队员进行干扰,因此美国队获得了一次重跑的机会,而巴西队则被取消成绩;2)在2021年7月30日举行的东京奥运会田径4✕400米混合接力预赛上,美国队因为未在指定的区域完成交接棒而被取消成绩,美国队当场向世界田联提起抗诉,经过观看比赛录像并与赛事官员讨论,世界田联上诉委员会发现由于赛事官员的一个错误,美国队选手没有被安排在正确的交接区域,由此决定支持美国队的抗诉,恢复其参加决赛的资格。

而国际雪联的《竞赛规则》却不允许在四分之一决赛和半决赛期间对处罚决定提出抗议,而只能等决赛结束后才能提出抗议,这导致中国队不能在“阻挡犯规”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客观导致中国队失去了获得救济的最佳机会。国际雪联的《竞赛规则》的该等规定,实际上使“抗议”制度形同虚设,并未起到赛场救济的作用。

2.申诉

根据《竞赛规则》第362.1.1条规定,“可以对以下内容提出申诉……裁判委员会的所有决定”;第362.1.2条规定“申诉必须由国家滑雪协会提请至国际雪联;第362.1.3.1.条规定“针对裁判委员会决定的申诉,须在官方成绩表公布后48小时内提出。”第362.1.4条规定“申诉决定由下列组织作出:申诉委员会、国际雪联法庭”。

因此,中国滑雪协会有权在官方成绩公布后48小时内,就裁判委员会对王强作出的“阻挡犯规”处罚决定,向国际雪联的申诉委员会或国际雪联法庭提出申诉。

3. 向CAS提起上诉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第2款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应完全提交给国际体育仲裁院。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第1条第规定,“如果对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联合会或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布的决定提出仲裁请求,申请人在提出请求之前,必须已经根据相关体育机构的章程或规定用尽内部救济措施,除非用尽内部救济措施所需的时间会使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的上诉无效。”因此,中国滑雪协会如对国际雪联做出的申诉决定不服,有权向CAS提起上诉。

但是根据我们所查到的CAS的涉及“赛场决定”的相关判例,针对此类案件,CAS通常采取“不干涉作为技术专家的比赛官员的决定”的原则,CAS通常基于如下理由:(1)CAS 仲裁员未受过任何或所有体育运动规则的专门培训,也未在现场观看赛事;(2)每项运动都可能利用现代技术的机制来确保首先做出正确的决定,或立即对有争议的决定进行审查;(3)避免出现任何不满意的参赛者都可以通过向CAS或CAS AHD寻求救济以对赛场上的决定进行审查;(4)防止因向法官或仲裁员提起上诉而不断中止比赛等原因,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规则的适用是任意的或者恶意的,否则,CAS不会推翻“赛场”决定。因此,尽管中国滑雪协会对国际雪联做出的申诉决定不服,有权向CAS提起上诉,但是推翻裁判委员会决定的可能性极小,这更加凸显了在赛场决定争议决定发生之后比赛结束之前,立即向裁判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等提起抗议或申诉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王强不应被认定为“阻挡犯规”,不应当被取消比赛成绩,希望国际雪联能够针对中国滑雪协会的申诉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另外,《竞赛规则》不允许在四分之一决赛期间和半决赛期间提出抗议的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赛队伍不能及时针对赛场决定行使救济权利,希望国际雪联能对其进行修改,以使参赛队伍能针对赛场决定的不服及时行使救济权利从而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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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