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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

辽宁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
2022-02-17 19:32:1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多亏这个‘新规定’的出台,申请外出的程序简单了,我只要申请材料符合清单要求就可以,而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就予以回复。我作为企业经营者,是这项措施实实在在的受益者。”辽宁省鞍山市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某说,她是鞍山某建筑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年先后三次请假外出至沈阳、盘锦等地参加招商推广会等,按照清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司法所均在当天完成审批。

宋某某口中的“新规定”,就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的《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省内监外服刑人员中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截至2021年3月,正在监外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中有涉民营企业从业人员2000余人,其中管理层以上780余人。由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较为严格,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复杂,给其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为此,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办法》,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

简化审批程序,遇急事可电话申请,事后再补手续。“公司生产设备在本地区没有配件销售,我必须去外地考察购买,请假很快得到批准,普兰店区检察院简化审批程序解决了大问题。”大连某公司总经理宋某是社区矫正对象,当地检察院与司法局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采用“简化审批、强化管理、优化监督”方式,宋某因此可以事先电话申请,事后提供请假材料,在很短时间内到外地购买配件,公司生产经营未受影响。

在沈阳,这样的“绿色通道”同样通畅,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担任铁岭市某公司总经理,在沈阳市大东区万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但因经营需要,他每周必须去铁岭检查公司运营情况,大东区司法局征求大东区检察院意见,批准其一段时间内可以经常性往返沈阳、铁岭之间,不必每次请假。今年4月,因企业生产急需特殊设备,杨某通过“绿色通道”获批前往三亚进行采购,企业正常生产运行得到保障。

2021年4月以来,全省共有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772人,其中申请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410人1097次,经审批同意的有402人1083次。获批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未发生脱管漏管情形。

记者手记

《办法》的出台是一件利民的好事,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落实在日常工作的具体体现,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层面,从推动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积极探索破解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难的问题,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在保证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矫正的基础上,真正从企业家的困难处入手,用心用情切实解决他们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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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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