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特聘专家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昨晚,与我们相伴16天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圆满落幕。回首本届冬奥会,给世界留下了许多难忘的精彩瞬间,特别是中国代表团的运动健儿们所取得的佳绩,更是可喜可贺,鼓舞人心。与此同时,站在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本届冬奥会对我们来说也是一次极好的普法宣传机会。今天,我想跟各位读者再分享几点观察和思考,希望对于不久后即将到来的冬残奥会以及今后继续承办国际体育赛事有所帮助和启发。
一、必须准确领会有关赛事的国际规则和对外承诺,不能想当然地进行理解,不可以扩大或缩小解释,更不能曲解。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反国际规则、违反对外承诺的言论,都绝不允许发表和传播。应当针对新闻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做出必要的规范、指引。
二、在适当范围内做好说服、解释、动员工作,避免由于国际规则与我国举办社会活动的组织模式、思维习惯不尽一致之处引发误解和对立情绪。例如,国际奥委会在庆祝活动、赛会倒计时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则,且明显不同于以往我国各地各单位的常规做法。
三、隐性营销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术语、概念,查遍我国法律法规文本,都不会见到隐性营销这个词组。在新闻宣传中,特别是在有关依法查处侵权、维护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秩序的报道中,不宜引入隐性营销的概念。当然,更不能以正面报道的口吻提及侵权和隐性营销行为。
四、针对拆迁、建设、交通、污染治理、旅游、招商引资等同赛会关系密切,但并非赛会组织机构承担的工作,对内应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对外宣传应与赛会本身明确区别,避免违反国际规则和申办承诺,防止非正常摊大赛会组织成本和组织机构预算。
五、对于在奥运会举办期间、举办地点及其相近时期、相邻地域举行全国性或国际性重大会议或活动,国际奥委会有严格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在此方面,北京市政府、张家口市政府在冬奥会《申办报告》中已经承诺,在北京冬奥会期间及冬奥会前后一星期内,在北京市、张家口市及其附近地区不会举办其他任何重大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或赛事,确保全部注意力聚焦北京冬奥会。
六、北京奥组委一贯坚持依法办事,其《工作规则》(奥组委〔2005〕51号)是自我约束、具有章程意义的文件。其中,第五章以“坚持依法开展工作”为标题,把依法开展工作明确规定为筹备和组织奥运会的基本原则。第25条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在国家政策、法规与国际体育规则、惯例出现冲突时,应按国家政策、法规优先的基本原则,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北京奥组委领导批准后执行。这一工作规则应当坚持下去。
七、面对北京冬奥会法律业务,一方面必须坚守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必须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来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事务在内的北京冬奥会筹备工作,正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大好契机,当然要按照决策程序办理。
作为一名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一路走来、中国法治奥运进程的亲历者和见证人,我希望亦相信,通过本届冬奥会期间法治网“法眼看冬奥”栏目的持续宣传报道,包括法律界、新闻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奥运话题的人士,都能对奥林匹克精神及涉奥相关法律规范有一个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而这些思考和理解也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最后,期待不久后即将到来的冬残奥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欢庆与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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