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周孝清 通讯员 罗陆海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使用自制“爬虫工具”非法获取电信系统内客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电信公司列入“黑名单”,无法用自己的身份参与电信的外包服务,故其于2021年4月,借用张某名下某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与南昌电信公司签订渠道代理合同,并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在电信公司开通工号承接电信公司的外包业务。经营期间,李某在某论坛学习教学视频后,自制了一个专门用于抓取电信内网系统用户数据的“爬虫工具”,并通过前述工号登录电信公司内网系统,非法获取系统内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用于业务推广(代理),获利一万余元。同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择一重罪论处,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标签: 个人信息